护士资格证注册几年变更

新雨望断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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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你小手手拉你小指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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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护士执业地点需要在护士资格证书有效期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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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失控

护士证未注册是不会失效的。但是执业护士首次注册应当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者,除需要提供规定的资料之外,还应该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性的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且拿到考试合格的证明。护士执业证注册材料如下:(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护士执业证延续注册材料如下:(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四)无精神病史;(五)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六)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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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还羞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考生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5年内需要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需要额外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护士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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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人也非良人

你好!大约不超过两周就会递交省卫生厅审批,到最后申请人拿到证件最晚不超过一个半月。一、区内变更(小店区--小店区)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必须有原单位、现单位盖章)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变更不满2年者与单位签解聘合同本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现拟医疗机构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复印件二、区内变更到区外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变更不满2年者与单位签解聘合同现拟医疗机构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复印件三、区外变更到区内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必须有原单位、现单位、原注册单位所属区域卫生局印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时间为2年)现拟医疗机构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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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魄警官

这个是没有固定时间限制的,只要你有新的工作单位,去卫生局进行更改注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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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愿不知不懂

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就可以变更,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扩展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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