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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光只为你倾城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是: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患有严重的疾病,短期之内会有亡的危险,或者身患已经无法自理等情况的可以申请保外就医,2、申请保外就医需要由开会讨论通过,进行病残鉴定。3、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和意见征求书,交到局进行审批,办理出监手续,由取保人带回当地机关报到。提问脑梗半身不遂不能说话可以办保外就医吗回答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是:1、队、少管所中队讨论通过后报狱政科初审,同意后作病残鉴定;2、队、少管所携《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病残鉴定、机关意见等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批;3审批通过后,办理出监手续。半身不遂,属于身患无法自理情形可以申请保外就医提问您那有律师协助办理保外就医吗回答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生活难以自治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您可以看第三项提问想请律师可以帮助我找吗回答我们这边目前只进行文字咨询不好意思哦,您可以到当地律所请相关律师提问应该扩展下业务啊回答哈哈感谢您的建议更多15条
陪他闹陪笑笑
团体险变数很大的,不同的公司约定也不一样,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才行。
重大疾病的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是指导和规范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目前所有保险公司统一使用这一规范;
其中规定,所有重大疾病险种,一定要包括前面六类疾病,如果重大疾病达到25种,一定要按该规范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超过25种的,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拟定!
对于你所说的意外伤害导致肢体缺失,要看达到什么程度,比如缺失了手指头也是,但没有达到重大疾病中约定的程度,就不能按重大疾病进行赔付了;
但在团险险中,通常会得到按等级进行的赔付,如果合同扩展为十级伤残的,可能赔付的范围会更加宽范,所以一定要会公司购买团体险时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是怎样的,这样才好最终确定。
你不妨去单位问清楚一下,这样可以更详细的回复你了。好吗?
明知他是梦却一直追
右手食指少了一节,不可以申请办理证。
根据证相关文件显示,肢体最低价也是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才可以申请认定,公民右手食指少了一节考虑不会影响到劳动力,因此考虑不满足相关标准不可以申请证。
《中国人实用评定标准》
肢体标准
肢体的定义
肢体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肢体的分级
以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双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5-6分。
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5-5分。
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笑谈的一生一世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两种情况:1、人民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机关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编辑本段
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的工作,根据《中华人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的。
第四条 对累犯、惯犯、反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五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机关的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机关负责。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 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机关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和人民。
第十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机关应及时其所在的、队、少管所,由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 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局,由该局指定就近的、队、少管所。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的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队、少管所应当及时当地机关和人民。
第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院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机关证明,、队、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补助。
因公致残或者因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由、队、少管所负责治疗,也可以给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机关负责日常性考察,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进行考察的,应当与负责考察的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负责考察的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的、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的、队、少管所介绍情况,、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提出减刑建议。
第十五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届满的,、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第十六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由机关看守所羁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旅行。
附件:
编辑本段
伤残范围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如精神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性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Ⅲ期。
四、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续集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证、崩证、柯兴氏综合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证、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证。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证,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道狭窄和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手指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奇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证。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笥肿瘤或者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证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痿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等,职业性放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病毒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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