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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家文件中关于医师可全职或兼职开诊所的措施同样在北京落地。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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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2022年版》已使用5年。随着《疫苗法》和新修订的《药品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随着医药专业学科的发展和执业药师职责的调整,考试大纲也必须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
会议原则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2年版》审议稿。下一步,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将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考试大纲进一步修改完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正式发布,在2022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中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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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制修订的《中华人药品法》《中华人中医药法》《中华人疫苗法》《中华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新规定,同时更好地适应《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国药监人〔2022〕12号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要求,国家药品局委托国家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学者和执业药师,在2022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以下简称2022年版考试大纲的基础上,修订编写了2022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以下简称2022年版考试大纲。2022年版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于2022年3月公布实施。
2022年版考试大纲,是在借鉴和总结2022年版考试大纲和近年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立足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用定考、科学合理、保障能力”的定位和要求,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结合我国药学专业技术人才和药学教育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力求更好实现“以用定考、以考促学、学以致用”的考试大纲“指挥棒”作用。新版考试大纲,在保持必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三基”要求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对专业知识的领会、运用、分析、综合、评价的能力要求。内容兼顾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使用四大领域的药品保障相关要求,侧重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和医院药房中与执业药师执业相关的知识与技能,重点要求作为合格执业药师所应具备的在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两方面的综合性执业能力。对于部分执业药师应具备但不适宜通过现有考核方式来反映的能力要求,将在后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要求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新版考试大纲将从2022年开始实施。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以新版考试大纲为命 题依据。曾参加2022年度考试但还有部分考试科目未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以新版考试大纲为命 题依据的相应科目考试。
考试大纲发布之际,《药品经营办法》仍在修订尚未正式发布。特别提示,2022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正式开考前,如果《药品经营办法》正式发布,该法规将纳入《药事与法规》科目第四大单元“药品经营”考试范围。
为配合新版考试大纲的实施,我中心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2022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南》,以满足考生学习、备考和能力提升需求。考试指南已授权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