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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心离别
摘要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24超范围执业,怎么处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抱歉,您问的应该是执业医师的问题,上面回答有误,以下为正确回答: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在开发区有医疗机构许可证,在广阳区没有,我在广阳区执业来,怎么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不销执业证书吗?错误就是给感冒病人输液。什么意思?具体要看你们当地的执法力度最大的处罚是什么?这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下 销执业证书就是最大的处罚可以,但时间长,难度大,尽量争取不销。
慵整露
国家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了2022年7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截至2022年7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51924人,环比增加9959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9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00697人,占注册总数的7%。注册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领域的执业药师分别为33994、3795、13240、198人。
作用一、参与职称评定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中,第31条明确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包括资历和论文要求等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作用二、可申请3600元专项扣除
在国家税务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按照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而执业药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可以纳入到3600元的专项扣除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你取得执业药师证书,就可以申请3600元的专项扣除。
作用三、提升待遇
由于专业人才的稀缺,所以执业药师本身来说就“身价不菲”。从各大招聘网站整理的信息来看,目前执业药师行业平均工资大约在7K-15K月,部分岗位甚至达到了15K-25K月。工作岗位除了大家非常熟悉的药店之外,还涉及到药企、药厂、医院药房等等,另外还有执业药师考试在线培训,工资待遇也不低。
随着药店分类分级政策实施,以及以后《药师法》的颁布,执业药师的缺口未来还会继续扩大。所以,如果你正在纠结要不要报考的话,那就赶紧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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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您拿到执业药师证后便可开设药店。
执业药师用处:
1、可以在药店售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只有拥有执业药师证书的人才可以为患者提供药品咨询的服务,特别是在医院和药店的药房,必须要有执业药师来指导用药才行。且,中药饮片,是需要有执业中药师证的人才可以售卖。所以,只有你有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那你就有资格在医院或者是零售药店的药房任职。
2、可以自己开药店:规定,药企、药店等的法人或者是者必须要有执业药师证书,否则就不能开店或者是被撤销资格。所以,如果您有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也有开药店的能力的话,那您就有资格开药店了。
3、可升职加薪:很多医院和药店是鼓励员工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所以,无论您是医院还是药店的员工,只要是您把执业药师证书考出来,您会有一定程度的升职加薪。
4、可个税专项扣除:在个税专项扣除的继续教育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成为了个人所得税扣除项了。拥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3600元年的个税专项扣除。
如果您有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需求,建议您咨询润德教育。润德教育教研产品和图书资料均由教研团队独家研发,在全国设有8资中心,158家直营分校,获得了“2022-2022年度最受欢迎医药护培训机构”等多项荣誉,成为中国医药物资协会、重庆中盟等行业协会的战略合作伙伴,与一心堂,老百姓等全国百强连锁药店达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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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一般是指在药品购销业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药数中给买方单位和经办人的金钱或物资。药品回扣问题形成于药品供应链中的所有环节,包括药厂、药监、物价、商、配送商、药品代表、医院及医生等,可以说,这是体制和机制在不规范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结果。而根治收受药品回扣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工作,只有找出药品回扣的复杂成因并找出如何进行综合治理的对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药品回扣的成因
(一)药品生产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据行业统计,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多达6300家,P(制造标准)认证后为4600余家(药品业最发达,也仅仅200多家),但是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大多数是低水平重复生产,规模小、集中度低。由于药品生产企业总量过多,产品结构也不合理,诸多厂家生产同一品种,造成药品供过于求。据国家药品部门的数据,我国药品市场的产品结构中,非专利药占67%左右,在已获得的新药中,97%为仿制药。由于利润空间狭小,药品生产往往陷入恶性循环,许多制药企业几乎到了难以维系生存的地步,只能靠仿制品种的申报和药品回扣这种直接的促销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快速资金回笼。
(二)药品定价机制尚不完善。我国药品在物价方面目前对如何确定平均成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药品定价实际由生产企业说了算。一方面药品生产厂家虚报成本,造成药品价格虚高,形成巨大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国家只给政策不给钱,以药养医,把一部分应该加在生产成本中的期间费用、利润及“以药养医”的制度成本转移到了经销商身上,表现为流通环节利润过高,出厂价与最高零售价或中标价间价差过大。而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的报价定价,就出现了药品经销商与生产商合谋,贿赂价格主管部门,抬高出厂价,然后生产厂商给经销商回扣,经销商就又可以给医院回扣。如此一来,到消费者手中药品价格依然很高。最先这种虚高定价出现在进口药合资药上,后来引发国产新药的“跟风”,许多国产药也纷纷改变其剂型名称规格,改头换面为“新药”,然后大大抬高其价格。物价部门一方面难以掌握和控制药品生产成本,对药品价格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为了局部利益,也愿意将药品价格定得高一些。
(三)药品流通领域乱象丛生。我国药品批发企业高达16000 多家,堪称世界之最。为了使自己生产的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医院药房,占据市场优势,生产厂家和药品公司纷纷采取措施,层层加价,采用回扣、提成等不规范手段营销提高药品,采用招募药品商或药品推销商,即医药公司和医药代表方式,医药代表用金钱打通医院药品者(包括院级领导和科室领导),回扣药品顺利进入医院药房。回扣药品进入病人手中,最终还需医生手中的笔和处方,用回扣打通医生是医药代表的最后程序,给医生的回扣一般是药品零售价的20%左右(一般由医院药剂科统计出每位医生的开药数量并给药物代表,药物代表据此决定给医生回扣数额)。
(四)医疗机构“以药养医”。作为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医疗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应该靠拨付,但目前对医疗机构的投入还远远不足。为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发展,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允许医疗机构用药品的收入弥补财政经费拨付的不足。据统计,我国医疗单位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55%左右,远远超过世界发达国家10%~12%的水准。“以药养医”成为我国医疗行业的普遍现象。为获得大量的药品差价收入,有的医院为了增加药费收入,甚至鼓励医生开大处方,根据处方量按比例给医生提成,这促使一些药品经销商乘机混水摸鱼,通过给医生的药品回扣来推销其产品。
(五医生劳动付出与收入有不小差距。医生是一个高投入、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但是我国医生的付出与收入有不小的差距。统计显示,医务人员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小时,远超过每周40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平均每月要值7个夜班。在就业门槛方面,医学专业学生本科一般要读5年,再加上硕士3年、博士2年,这样一共就要10年。现在医院招聘医学人才的时候,学历要求都在硕士或以上学历。医生参加工作前的付出比其他专业要多。医院作为一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医生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本工资低于和教师类的职业待遇。在西方发达国家,医生基本上属于高薪阶层,但在我国,医生的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他们工作中的专业难度高、风险大、加班时间长,故而容易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于是在面对药品代表的诱惑时难免会基于不平衡心理而收取药品回扣。(而医药代表如果按制度规范操作,不支付回扣,则他的药品无法销出,也不得已必须给医生回扣)。
二、“医药回扣”的特点
(一)“医药回扣”行为具有普遍性。近年来,“医药回扣”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相关的回扣窝案、串案屡见不鲜。有些医务工作者甚至为了收受“回扣”,宁可被扣奖金,也要违规超量开药,医疗收受“回扣”现象似乎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二)涉案人员带有群体性。药品采购、使用涉及药剂科、药事委员会、采购人、临床科室负责人、临床医生、财务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的都是药商行贿的对象,因此往往查出一个案件带出一串案件,具有明显的群体性。
(三)“医药回扣”行为具有相对隐蔽性。“医药回扣”的行贿和受贿行为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具有相对隐蔽性。如医药代表和医生单线联系,直接到诊疗室、医生家里进行推销药品和派发“回扣”。
(四)同一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具有多次性。医务人员不仅从同一个医药代表处多次收受“回扣”,而且同时收受多名医药给予的“回扣”,收受“回扣”行为具有多次性的特点。因此,虽然某个医生每次收受医药代表“回扣”数额不大,但累计的数额较大。
(五)“医药回扣”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反腐工作的走向深入,药品回扣行为也日益走向隐蔽,药品回扣已从过去的变为现在的礼卡、实物,由挎着包到医院发放到请到院外吃饭喝茶,由给个人变相为给科室集体分配等等,形式不一而足,有的甚至打着有利于工作的旗号。主要表现为回扣、实物回扣以及以各种名义支付会诊费、临床研究费、手续费、宣传费、推销费、劳务费、“广告费”、“新品推广费”、“外方费”、“统方费”、咨询费等等。还间接地表现为安排各种国内外旅游、考察费用,资助子女国外留学费用;报销学术活动费,名目繁多。
(六)对“医药回扣”的处罚力度偏轻。从近年来查处的药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医生用药的“回扣”案的结果来看,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罚与国家机关的受贿罪处罚相比偏轻。
三、药品回扣的综合治理对策
正是由于上述综合因素,药品回扣在医疗行业中屡禁不止并成愈演愈烈之势。药品回扣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药品回扣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制度根源。因此,治理药品回扣必须要全方位并且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一)逐步实现医药分离,减少药品企业恶性竞争。医疗卫生领域的公益性和福利性决定了医疗卫生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国家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首要是实现真正医药分家,切断医生收入和药价之间的直接联系。医院和医生主要通过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取得补偿,药房则应按商业原则核算并自负盈亏。只有真正切断医生收入和药价之间的直接联系才能医院避免药品企业恶性竞争对医院的影响,真正根除药品回扣的源头。
(二)建立有效的药品定价机制。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定价,应建立与市场相结合的定价体制。要完善药品价格机制,必须深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体制改革:对定价调价药品要改变定价方式,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成本检查,规范药品价格的审批程序。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定价目录。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药品的产、销、购等环节应建立健全的制度。药品企业要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经营行为,提倡公平竞争,一切为患者的经营作风。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依照《药品法》规范采购,实行药事委员会制度。药品部门应加强药品市场的,坚决取缔和子严惩无证卖药者、非法批发者、供应假药者、发放回扣者。
(四)依法加强对医疗回扣的处罚。在法律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产品方财物,为医药产品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受贿罪定罪处罚。同时,要加大对支付回扣的医药产品方和医药代表的打击力度。在治理医药回扣专项行动上,不仅由医院和上级纪检门,还必须要有第三方的和检察部门介入,才能取得成效。
(五)适当提高医生职务待遇。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尊重医生们的劳动价值,调动医生们的积极性。继续加强落实医生收入分按工资和绩效分配,使一线医生的收入部分与绩效挂钩。调动医生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有效遏制部分医务人员捞取灰色收入的势头。
四、针对医药回扣治理中还存在的问题,采取下一步措施
尽管这几年在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但在医药回扣治理中还存在着问题:
一是部分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够重视,一般的宣传教育作用不大。
二是治理的措施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不能用科技方式,查实难取证难。
三是医务人员的紧缺提高了自身价值,只能采用以罚代停的方式。
收受医药回扣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了的公信力。应该惩防并举,综合治理,下一步措施是:
(一)深化认识和加强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制防线。以教育为主线,要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反典型教育,从思想上不断灌输收受回扣就是犯罪的意识,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诫免谈话,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医药回扣”等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做到依法依纪廉洁从业。
(二)重点抓好防控商业贿赂各项制度建设。1、医药企业制度。要建立医药企业人员院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行贿企业不良记录,停止采购行贿企业产品制度。2、“阳光”、“阳光采购”、“阳光用药”制度。合理确定医院领导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和,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对药品使用的和,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实行阳光用药制度。对处方量大的药品调换和停用(织里医院就有打招呼情况)。3、轮岗制度。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4、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以及全过程控制机制。5、内部奖惩制度。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查办医药回扣案件力度,坚决惩处商业贿赂行为。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认真分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变化的规律、特点,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多次开大处方或不合格处方的人员,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销执业证书,直至解聘。加大罚款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四)源头治理,斩断“医药回扣”现象的利益链条。医药利益团体涉及医药企业、医药经销商、医院医品遴选委员会、医院药剂科、医院医生和医药代表等环节,利益的要件就是药品和药械。所以把重点人员和重点药品建立档案,发现违规现象放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群众知道他们是赚取黑心钱的人和药。由此来斩断“医药回扣”现象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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