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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我暖拥你心
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并因造成就诊人亡,而可能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2、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执业资格并不等同于执业医师资格,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行医构成非法行医。
3、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不是一个简单的判断行为,需要根据详尽的情况,从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客观因素、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综合考虑。因此,建议就近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延误时机。
拜托别再刺激我
法律分析: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如果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犯罪行为人可能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2、犯罪行为人对造成病患的亡结果或者严重损害病患的身体健康状况所持的主观心理可以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3、本罪的犯罪行为可以是责任上的过失行为或者技术上的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沦为陌路人
1、属于行政法上非法行医的范畴但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主体(行医者)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既然该人为主治医师,就不能成为该罪的适格主体。
以上的解释是错误的,理由:
1、“医生执业资格”和“医师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法行医罪里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单单是指有没有医师资格。以上的解释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2、办个体诊所,必须要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办理这个证就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条例》和《中华人执业医师法》,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3、违法不一定犯罪,非法行医罪主要是看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达到“情节严重”是指被门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你伪装的太厉害
首先是禁止前犯罪人取得公职。此种禁止,通常不问前犯罪人以前是否担任公职,所犯何罪,犯罪是否属于滥用职务或利用职务之方便。可以说,此种禁止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职的严肃性。担任公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公众服务,理应有较好品行。让有前犯罪人充任公职,可能引起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而且,普通人获得公职已属不易,前犯罪人当然也就无法被考虑。但是,犯罪毕竟是在过去,曾经犯罪的人难道就不会重新有良好的品行?更何况某些前犯罪人主观上并不“坏”。说到底,禁止前犯罪人担任公职是基于对他们人格的不信任。对没有担任过公职的前犯罪人来说,不能取得公职并没有失去什么,至多感觉到不受信任的委屈,而对曾经担任公职的前犯罪人来说,不能重新获得公职,不啻于受到另一种惩罚。从实际效果看,此种惩罚和资格刑的公职禁止是一样的,只是说起来不叫刑罚罢了。不过话又说回来,国家也确实难以用公职给予前犯罪人证明自己也有良好品行的机会。总的来看,禁止前犯罪人在刑罚结束后取得公职,社会是认可的。
第二类职业禁止适用于准公职职业,例如律师、教师、医生。这些职业或维护正义,或教书育人,或救扶伤,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且其兴旺发达必须建筑在公信基础之上,因而执业者也需有良好品行。这些职业在一些国家也被纳入广义的公职之中,至少是其中领取国家工资的那部分人被归入公职人员。各国各法对准公职职业的禁止宽严不一。一是表现在把哪些职业纳入禁止范围方面。有些职业,有的国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而在有的国家行业自律即可。二是表现在是否考察前犯罪人所犯之罪与其职业的关系。有的职业资格法只是禁止曾经利用该职业进行犯罪的人重操旧业。这既有个别预防之意,也有维护职业声誉之意。而有的职业资格法则拒绝所有前犯罪人,不论他以前做什么,犯罪与其职业是否有关。例如,犯重婚罪的医学院教授在刑满后,既不能在再当教师,也不能到医院当医生,尽管他重婚与教师和医生的职业都无关。三是表现在是否考虑犯罪的性质和刑罚的性质。例如,是否区分特殊犯罪和一般犯罪,是否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否区分缓刑与否。另外,各个职业对前犯罪人的禁止也宽严不一。有的职业非常严格,例如终身禁止,有的职业比较宽松,有期限禁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或者是由于立法者考虑到各种职业的特点而区别对待,或者是由于部门立法,缺少通盘考虑。
第三类职业禁止存在于一些特殊职业——大多是经济领域的职业如银行、证券业。这类职业禁止一般都针对产生于职业内部并曾利用其职业进行犯罪的人。
在中国,已经颁布的有关职业资格的法律都有禁止前犯罪人终身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职业的规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察法》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或者检察官或者警察。《律师法》稍微宽松一点,“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律师,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项规定在文字上不够讲究,“受到”不行,“受过”行不行?《会计师法》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不予注册。《医师法》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会计师法》和《医师法》的禁止都是有期限的。最近通过的《法》和《公证法》也排除了前犯罪人任职的可能。《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证法》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总的看,《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察法》规定最为严厉,不分犯罪性质,也没有期限。《公证法》和《律师法》次之。《律师法》对过失犯罪网开一面。这比律师法宽松。律师法没有排除过失犯罪。《公证法》对一般过失犯罪也是网开一面,但职务过失犯罪除外。《教师法》又次之,但强调了“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任职禁止。《会计师法》和《医师法》的禁止是有期限的,而《医师法》最为宽松。
还有一些法律也有职业禁止的规定,但其禁止的前提是曾经违反该法律,至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没有明确规定。例如,《证券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银行业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还有法律对某些前犯罪人实行了“职务”禁止。例如《公司法》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可能构成犯罪),由机关门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驾驶机动车的人,而非专门针对职业司机,因而不属于对前犯罪人的职业禁止,但其作用对专业司机而言无疑是剥夺其以后以驾驶机动车为业的权利。
没红唇装清纯
1.刑法第336条第一款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与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两者是什么关系?
2.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的,是否属于刑法第336条所规定的“非法行医”?
二、评析意见
1、刑法第336条将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目前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有四种不同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生执业资格”就是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只要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行医的,就不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还不够,如果没有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诊疗活动,就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医;
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生执业资格不仅要求行医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而且其执业的医疗机构还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缺任何一个要件,都属于非法行医;
第四种观点除同意上述第二、三种观点外,还认为医务人员在正常的工作之外,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如医务人员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进行非法手术,或者超越执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诊疗活动,也属于非法行医。
2、要正确把握主体要件,首先应了解刑法增设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一个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取钱财,坑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秩序,因此,刑法把它归人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鉴于非法行医的严重危害性,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所针对的主要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谁在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