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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毁心mmm
请问卫生的初级药师证需要注册和继续教育吗?如果要继续教育要怎么报名?初级药师资格证书无须注册,通过主管药师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证书的,代表其具备被聘任主管药师的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初级药师考试一般为考后2个月开始查分,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或姓名以及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登录网站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成绩查询。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考生在取得资格证书并成功注册后,每年需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6学分的继续教育,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45个学分。其中必修选修内容不得低于10个学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作为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该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执业药师参加必修、选修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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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关人员登录执业药师注册所在地的药师协会网,直接登录往年继续教育补修入口进行报名学习,或联系协会提交补学申请,再通过网站学习完成补修即可。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19广东省的执业药师补办2022年继续教育公需课在举名教育网学习在广东注册会承学分吗?相关人员登录执业药师注册所在地的药师协会网,直接登录往年继续教育补修入口进行报名学习,或联系协会提交补学申请,再通过网站学习完成补修即可。广东注册会承学分。
不疼媳妇的男人不是好男人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一般在药师协会。——医学教育网执业药师报考指南摘录。
继续教育常见问题:
1、不注册,就不用参加继续学习?
解答:在2022年4月25日发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中的第四条明确表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要条件。所以无论注不注册,都需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
2、没参加过继续教育,可以注册吗?
如果要注册,就需要每年都拿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才能顺利注册。每个地区都有各自的规定,以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布机构平台的信息为准。 不过要注意的是,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中强调,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不能少于15学分。所以执业药师们千万不要只记得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这件事,却忘记要修满15学分了。
天性凉薄
一、培训内容及方式
我省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是按照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公布的《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教材》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确定的。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和远程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授予10学分,其中:必修内容5学分,选修内容5学分。
二、培训地点及安排
为方便全省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继续教育由3个培训机构在全省8个市设9个培训点,分别是长春市吉林大学、长春市中医药大学、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白山市、辽源市、白城市、延吉市。
几点要求
(一)已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培训地点和培训时间。
(二)各市(州)食品药品局要按规定认真组织本地区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时参加继续教育。要向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说明参加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和不参加的后果,确保到每一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使他们尽可能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集中面授继续教育。如确有困难,也可参加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举办的远程教育。
(三)凡首次参加继续教育人员需带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参加过继续教育的人员需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从业药师资格证》。
(四)本年度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按照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公布的继续教育必修和选修内容实行从业岗位分类,分类的必修和选修内容是交叉的,为不影响各单位正常工作,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时间培训。
下个路口见
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22]298号印发,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国家食品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人事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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