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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刺眼的阳光暖到伤
《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医师定期考核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冥冥之中孤独无终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办法》
中华人令第47号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肖扬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依据《中华人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七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九条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十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一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人。
第十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第十五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办法》和1986年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关键他是我男人关键他是我女人
您好!我们对《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只属于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医师定期考核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飞向你的床不好意思我睡炕
当然可以!兼职律师不就是已经有了律师执业证书,可以做其他工作嘛。公司要你去做法务经理,你的律师执业证仍然应该接受年检。
法律上的兼职,指的是法学高校的教师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
至于普通律师即为专职,如有单位愿为其提供专业工作,也是可以的,双方自愿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正符合你的个人情况
当初你追的我
挂证取酬实施时间从8月份开始。
“挂证”是指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将本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等证书违规提供给非工作单位使用的行为。当前,少数公职人员将个人职业资格证等证书挂靠企业获取报酬,这种违规现象不仅扰乱了市场及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更是滋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土壤。鉴于此,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挂证”取酬行为进行了“清理”。但在实践过程中,对公职人员“挂证”取酬相关行为如何定性与处理,存在许多疑难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挂证”取酬与“挂证”兼职取酬的区分:在“挂证”取酬专项治理过程中,有不少同志将“挂证”取酬与“挂证”兼职取酬认定为同一性质行为。对此,我们认为两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行为方式不同。“挂证”取酬与“挂证”兼职取酬区分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在挂证单位兼职。而对于兼职的含义,可以参考《执行中组发〔2022〕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第5条规定,党政领导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或参照法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党政领导在企业担任职务。
取酬的性质不同。“挂证”取酬的行为人将职业资格证等证件提供给挂证单位进行注册,并将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出租、出借给用证单位使用,其取酬的来源是出租、出借证书或印章的对价。而“挂证”兼职取酬的行为人的取酬来源是在其他单位兼职获取薪酬等额外利益,其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在兼职单位使用本就是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
二、“挂证”取酬行为定性争议;
有少数同志认为,公职人员“挂证”取酬行为属于违反《注册建造师规定》《中华人行政许可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1条规定对其处分。对此,我们认为公职人员“挂证”取酬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6条规定对其处分。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等民事活动。“挂证”取酬的当事人把证书或印章当作商品出租、出借给有关单位,获取合理报酬,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党员从事公职的廉洁性,本质上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1条属于兜底条款,该款是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8条至第40条没有规定相应的违法行为,且对当事人有处分的必要时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