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能开精神类药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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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耳无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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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为医生的法律责任: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品和精神药品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肃后果的,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宏章宏章搜集整理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肃后果的,销其执业证书。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销其执业证书:
(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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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南方都温暖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药学教科书和药学图书中,经常出现精神药品和精神药物。从字面上看,好像是同一个名词、同一类药品,其实不然,二者含义大不同。

目前有许多患者, 甚至部分医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精神药品与精神药物, 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为了临床合理用药, 减少医疗差错, 指导患者正确用药, 现将精神药品与精神药物的相关知识通过以下几方面给以区别。

1.定义不同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物是指治疗精神障碍一类疾病包括精神症、躁狂症、抑郁症、焦虑症、改善脑功能、稳定心境、兴奋精神的药物,也称为抗药物或神经精神药。

学科不同

精神药品属于药事学中的名词,精神药物属于药理学中的名词。

分类不同

精神药品分类的主要方法,是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类,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我国生产和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哌醋甲酯、司可、仑、马吲哚、γ-羟丁酸等。我国生产和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有:有、艾司、阿普、苯、西泮、扎莱普隆、麦角胺、氯硝西泮、佐匹克隆、奥沙西泮、咪达等。

精神药物按化学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类:(1)吩噻嗪类。如氯丙嗪、奋乃静、氟奋乃静、三氟拉嗪等;(2)硫杂蒽类。如氯普噻吨、氟哌噻吨等;(3)丁酰苯类,如氟哌啶醇等;4苯酰胺类,如舒必利、泰必利;(5)二苯氧氮平类,如氯氮平;(6)二苯丁哌啶类,如五氟利多;(7)苯并异唑衍生物利培酮等;(8)吲哚类,舍吲哚、吗茚酮;(9)其他,阿立哌唑、曲美托嗪(10)长效:哌泊噻嗪棕榈酸酯等。

用途不同

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的品种虽然有限,但临床应用比较广泛。主要用途有:1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等。如、氯硝西泮、苯、司可等;另外,、氯硝西泮、硝西泮、苯也可用于治疗癫痫,是用于治疗癫痫持续状态的首选药。(2)精神兴奋作用。如哌醋甲酯,主要是选择性地兴奋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部位,提高大脑皮层兴奋性。临床上用于治疗小儿遗症,对儿童多动症也有较好的疗效。(3)镇痛作用。如丁丙诺非,临床用于癌症、手术后、烧伤后和心肌梗后疼痛等。丁丙诺非的镇痛作用强,作用时间长,其镇痛作用约为的100倍,其作用时间针剂可持续6 h~8 h,舌下含片可维持8 h~12 h。另外,丁丙诺非含片还可用于成瘾者的脱毒治疗。

而精神药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症、偏执性、心因性精神障碍和一部分情感性及其他一些精神疾病。精神药物的药理作用与影响中枢多巴胺通路的多巴胺功能密切相关,它能有效地控制兴奋躁动,治疗思维障碍和行为障碍,改善接触,消除病人的敌对态度。而近几年迅速发展的型抗药如利培酮还能减慢疾病衰退的过程,有效改善精神症患者的认知功能障碍,提高回归社会的能力。

不同

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国家有具体的规定。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都有一整套严格要求,必须做到:专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只能凭《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在为患者首次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为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对处方限量进行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而精神药物则属于一般性药品,在上无特殊要求。

出现的时间不同:精神药品出现的晚,1984 年9 月20 日通过的《药品法》才出现。精神药物出现的早,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药理学教科书中出现。

7.处方上的区分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一",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保存期限为2年。

精神药物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普通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8.标识上的区分

精神药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必须印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即白绿相间的四个小方块内有精神药品四个字形成一个大方块。

精神药物无特殊标识。

9.本质区别

精神药品和精神药物虽皆为中枢神经药,但有着本质的区别。

精神药物除了发挥正常的药理作用外,长期用药不会产生精神依赖性。

而精神药品则长期用药后可产生精神依赖性,产生周期地或连续地使用某种药物的,即产生强迫性用药行为,以便获得满足或避免不适感等,给用药者本人造成伤害。

因此,对精神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精神药品的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掌握其适应症,按处方规定开具精神药品,不允许为满足病人需要开超量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师应当拒绝调配,严防滥用。

正确区别和掌握精神药物与精神药品,对于合理使用与规范精神药物与精神药品具有积极意义。

[1]张友干 区分好精神药品、精神药物、抗药[N] 中国医药报,2022-05-22006

[2]刘岐涛,李军胜,邹麦萍正确区分精神药品与抗药物[J]内蒙古中医药,2022,3230:

[3]高伟正确区分精神药品与抗药物[J]中国医药指南,2022,1113:

[4]马新华如何正确区分品、精神药品与抗药物[J]求医问药下半月,2022,1002:415-

[5]任保红,赵强正确区分精神药品和抗药物[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

121评论

时光不老lg我们不散lp

准确的说不是毒麻药品,应该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品和精神药品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

(二)有获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 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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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皮的笑脸


根据《品和精神药品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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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用谎言敷衍我

涉及人员的有以下三大类:

  1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机构的职责
  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的医院品、精神药品机构。
  二、根据《药品法》、《品和精神药品条例》、《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定》、《处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品、精神药品的各项制度。
  三、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品、精神药品、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品、精神药品使用及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六、 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2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二、临床各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三、临床各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四、使用后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五、临床科室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临床各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临床各科室在储存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3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检查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安排保卫人员现场药剂科定期销毁品注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三、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保卫处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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