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13161
菊绾华发
问:我的侄子因交通事故受伤,于当夜被送至医院,翌日凌晨亡。其父母以为由起诉医院。因县级门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故两审均败诉。后其父母的律师发现医院当夜值班主治大夫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他们向机关报案。机关认为存在非法行医,但是因为门已鉴定不是医疗事故,故亡原因不是医生造成,虽非法行医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但那医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予立案。请问:机关做法对吗?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吗?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必须情节严重方才构成犯罪,具体的说,就是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这样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非法行医导致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就是说造成二级医疗事故造成就诊人严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和三级医疗事故造成就诊人或者功能障碍的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非法行医导致就诊人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您的案情来看,伤者的亡不是医生造成的,和医生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生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生非法行医的行为情节并不严重,故其不构成犯罪,局的处理是正确。者家属应该找交通肇事者追究责任才是正确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辛酸
问:我的侄子因交通事故受伤,于当夜被送至医院,翌日凌晨亡。其父母以为由起诉医院。因县级门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故两审均败诉。后其父母的中国律师发现医院当夜值班主治大夫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他们向机关报案。机关认为存在非法行医,但是因为门已鉴定不是医疗事故,故亡原因不是医生造成,虽非法行医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但那医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予立案。请问:机关做法对吗?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吗?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必须情节严重方才构成犯罪,具体的说,就是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这样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非法行医导致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就是说造成二级医疗事故造成就诊人严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和三级医疗事故造成就诊人或者功能障碍的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非法行医导致就诊人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您的案情来看,伤者的亡不是医生造成的,和医生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生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生非法行医的行为情节并不严重,故其不构成犯罪,局的处理是正确。者家属应该找交通肇事者追究责任才是正确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香蕉你个不呐呐
摘要出租自己的执业医师证给别人使用,显然别人是不具备执业医师证,通过借用执业医师证的手段,执业行医,造成了其他人身体损害,亡故等严重后果,明显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对于借入执业医师证的借用人而言,其肯定犯了非法行医罪。而作为出借方,我们将自己的执业医师证借给他事实上构成了他进行非法行医的便利条件,为其非法行医创造了便利条件,属于刑法学意义上的帮助犯。此外,这里需要提醒的一点是,也许借入执业医师证的借入方会以合同约定的形式,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等掩盖这样借用的事实,比如说,聘请出借方参与诊所的运营,每周一来一次诊所进行会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要求出借方出席会参与诊所运营,只是挂个名头。这里这种情况更加危险,一是合同法对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的效力是不予认可的,也就是说这种合同的免责条款不能作数,如果真的出现重大后果,还是要担负责任的,而且这种合同的签订往往意味着出借方已经知情或者知晓,签合同不出席,证明已经和借入方产生了相应的默契和一致。二是合同的签订后期,作为表面合同而言是要履行的,应履行而未履行,是需要担负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23请问那个有中医执业医师证书,租来有用,重谢?亲,租证书是违法!国家是不许出租的(违法),最好不要干着个事。出租自己的执业医师证给别人使用,显然别人是不具备执业医师证,通过借用执业医师证的手段,执业行医,造成了其他人身体损害,亡故等严重后果,明显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对于借入执业医师证的借用人而言,其肯定犯了非法行医罪。而作为出借方,我们将自己的执业医师证借给他事实上构成了他进行非法行医的便利条件,为其非法行医创造了便利条件,属于刑法学意义上的帮助犯。此外,这里需要提醒的一点是,也许借入执业医师证的借入方会以合同约定的形式,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等掩盖这样借用的事实,比如说,聘请出借方参与诊所的运营,每周一来一次诊所进行会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要求出借方出席会参与诊所运营,只是挂个名头。这里这种情况更加危险,一是合同法对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的效力是不予认可的,也就是说这种合同的免责条款不能作数,如果真的出现重大后果,还是要担负责任的,而且这种合同的签订往往意味着出借方已经知情或者知晓,签合同不出席,证明已经和借入方产生了相应的默契和一致。二是合同的签订后期,作为表面合同而言是要履行的,应履行而未履行,是需要担负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
青梅折
呵呵,犯不犯法听我道来,涉及到了买与卖,请问你有医药经营许可证吗?没有?犯法了!请问你有执业医师证吗?没有说明你没有处方权,没有处方权你给人家开药?犯法了!你卖给他人药品,有效的话你啥事没有,治疗1万人有效,有一个人无效告你,你都是事儿,中国这样的事多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