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执业医师需要社保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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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為紅顏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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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你好。中医医师考试对社保是有要求的,但是现在并不是全国性的统一要求的:目前只有北京规定,在现场审核时要提交,试用机构为民营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试用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用章。另外在江苏省对社保问题是这么要求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如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请单位附情况说明,严禁医疗卫生机构挂靠考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提交在编在职证明,列出考生花名册。提问江苏省南京市也要求劳动合同?社保证明都是多久的?江苏省南京市也要求劳动合同?社保证明都是多久的?我想问一下助理注册满两年,如果两年内换了3份工作,考执业医师时单位证明怎么开?是每个单位都要盖章?还是最后一家单位开满两年盖章就行了?我想问一下江苏省南京市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证有要求社保么?要求社保和证明单位一致么?回答你好,每个地方的要求不一样,具体要咨询一下南京地区相关部门提问南京什么部门?能提供电话么?回答报名参加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6年;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4年;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2年;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参加中医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因此,报名医师资格证是不需要买社保的。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满意请采纳,谢谢更多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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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畏惧

根据往年报名要求,需要提供社保证明的地区有:江苏、山东、湖南、江西、云南、吉林、陕西、河北等。

119评论

是否听清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一、异地医保如何备案1、省内异地医保备案在省内异地就医,是无需办理备案的,直接在医院结算即可。2、跨省异地医保备案参保地的经办机构备案,携带备案登记表、身份证明等材料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根据人社部的规定,取消了所有需要就医地提供证明和盖章的程序,线下备案程序没有以前那么繁琐了。异地医保如何备案,网上可以办理吗二、异地医保网上可以办理吗异地医保网上可以办理,拿湖南省举例,湖南的智慧人社可以在线办理异地医保备案,大家可以用支付宝绑定社保账号,然后可以在【城市服务】-【社保查询】-【导航】-【社保服务】-【异地就医申请】中完成备案。三、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1、长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可填报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居住地选择1-5所定点医院,在所选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负担起付金,不降低报销比例。2、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步骤(1)填写《驻外及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备案表》;(2)本人书面申请(简述长住异地的原因);(3)长住异地的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长住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的证明之一)。3、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4、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更多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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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友人

工伤处办事指南
编稿时间:2022-07-0115:40:00来源:作者:
业务名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工作的》(劳社部发[2022]7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操作暂行办法〉的》(湘医险通字[2022]37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服务工作的》(湘医险函[2022]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报工伤医疗费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住院)》、《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门诊)》、《工伤或待定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拨付单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协议机构及时提供发票和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非协议机构就诊工伤医疗费用(因工受伤就近就急在非协议机构就诊的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操作暂行办法〉的》(湘医险通字[2022]37号)
4、《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湘劳社政字[2022]17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服务工作的》(湘医险函[2022]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非协议机构就诊工伤医疗费时,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工伤职工住院的提供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及住院明细总清单,门诊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伤残待遇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亡伤残待遇服务操作暂行办法〉的》(湘医险通字[2022]3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服务工作的》(湘医险函[2022]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伤残待遇时,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职业病,还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看原件存复印件)。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业务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湖南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的(湘政办发[2022]42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若干规定》的(湘医险函[2022]4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须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报汇总表》,申报交通食宿费须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申报汇总表》、《交通食宿费申报单》,原始票据附交通食宿费申报单背面。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表。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工亡待遇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亡伤残待遇服务操作暂行办法〉的》(湘医险通字[2022]3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服务工作的》(湘医险函[2022]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工亡待遇时,提供工亡职工证明材料,包括《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工亡职工社会关系证明表》、《湖南省工伤认定备案表》复印件、《湖南省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公示表》的照片、工亡职工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和户口销除证明;供养亲属证明材料包括《供养亲属申请表》、供养亲属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无生活来源证明(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县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上部门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供养亲属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孤寡老人、需提供县级以上门的证明。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工伤康复(含工伤康复早期介入与社区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配置联网结算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劳社厅发[2022]7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湘劳社工字[2022]122号)
5、《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劳社部函[2022]31号)
6、《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试行办法〉的》(湘劳社政字[2022]5号)
7、《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的》(湘劳社政字[2022]6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协议机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协议机构及时提供发票和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老工伤服务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22]1号)
2、《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22]号12号)
3、《关于因工负伤人员待遇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湘劳社政字[2022]18号)
4、《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22]13号)
5、《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22]14号)
6、《湖南省人民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湘政发[2022]16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整理老工伤有关资料,如所有工伤人员的姓名、性别、本人工资、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临床诊断、工伤认定时间及部门等相关工伤信息,并填写《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情况公示表》。
2、初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对《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情况公示表》内容和工伤证明材料等进行初审;
3、公示:《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情况公示表》经单位确认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后在单位广告栏处公示;
4、资格确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情况公示表》及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证明材料等,对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资格确认;
5、协议签定:通过协议进一步明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参保缴费:破产改制单位由财政预留相关费用;参保单位一次性趸缴或适当提高缴费费率按月缴纳有关费用;
7、待遇享受:待遇从相关费用到帐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具体待遇按湘劳社政字[202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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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得半日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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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办事指南
编稿时间:2022-07-0115:40:00来源:作者:
业务名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工作的》(劳社部发[2022]7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操作暂行办法〉的》(湘医险通字[2022]37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服务工作的》(湘医险函[2022]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报工伤医疗费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住院)》、《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门诊)》、《工伤或待定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拨付单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协议机构及时提供发票和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非协议机构就诊工伤医疗费用(因工受伤就近就急在非协议机构就诊的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操作暂行办法〉的》(湘医险通字[2022]37号)
4、《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湘劳社政字[2022]17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服务工作的》(湘医险函[2022]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非协议机构就诊工伤医疗费时,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工伤职工住院的提供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及住院明细总清单,门诊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伤残待遇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亡伤残待遇服务操作暂行办法〉的》(湘医险通字[2022]3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服务工作的》(湘医险函[2022]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伤残待遇时,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职业病,还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看原件存复印件)。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业务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湖南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的(湘政办发[2022]42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若干规定》的(湘医险函[2022]4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须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报汇总表》,申报交通食宿费须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申报汇总表》、《交通食宿费申报单》,原始票据附交通食宿费申报单背面。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表。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工亡待遇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亡伤残待遇服务操作暂行办法〉的》(湘医险通字[2022]3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服务工作的》(湘医险函[2022]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工亡待遇时,提供工亡职工证明材料,包括《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工亡职工社会关系证明表》、《湖南省工伤认定备案表》复印件、《湖南省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公示表》的照片、工亡职工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和户口销除证明;供养亲属证明材料包括《供养亲属申请表》、供养亲属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无生活来源证明(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县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上部门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供养亲属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孤寡老人、需提供县级以上门的证明。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工伤康复(含工伤康复早期介入与社区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配置联网结算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劳社厅发[2022]7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湘劳社工字[2022]122号)
5、《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劳社部函[2022]31号)
6、《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试行办法〉的》(湘劳社政字[2022]5号)
7、《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的》(湘劳社政字[2022]6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协议机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协议机构及时提供发票和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老工伤服务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22]1号)
2、《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22]号12号)
3、《关于因工负伤人员待遇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湘劳社政字[2022]18号)
4、《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22]13号)
5、《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22]14号)
6、《湖南省人民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湘政发[2022]16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整理老工伤有关资料,如所有工伤人员的姓名、性别、本人工资、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临床诊断、工伤认定时间及部门等相关工伤信息,并填写《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情况公示表》。
2、初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对《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情况公示表》内容和工伤证明材料等进行初审;
3、公示:《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情况公示表》经单位确认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后在单位广告栏处公示;
4、资格确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情况公示表》及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证明材料等,对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资格确认;
5、协议签定:通过协议进一步明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参保缴费:破产改制单位由财政预留相关费用;参保单位一次性趸缴或适当提高缴费费率按月缴纳有关费用;
7、待遇享受:待遇从相关费用到帐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具体待遇按湘劳社政字[202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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