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证可以兼职吗

伤浅浅埋在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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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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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4-16浙江执业兽医资格证在哪考?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我是正规医院的医生,可以兼职考兽医证吗?需要什么条件?我专业是手外科的主任医生考一个就可以了,一般来说想成为一个专业的人员最好带证书_vid=8540899163880224468帮你看了,根据你的需求这个网站上有详细地址你没有回答我问的,我现在是医院骨科医生,我想开家宠物医院,能考证吗可以考和现在职业不冲突吧?你是兽医吗?不冲突,浙江哪里报名有电话吗?我给你的网站上有报名地址也在上面,打不开帮我看下电话发给我可以吗?谢谢噢好请稍等他是在线咨询,你再试一试_执业兽医考试培训班&bd_vid=812958610650234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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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是我自导自演z

法律分析:国家文件中关于医师可全职或兼职开诊所的措施同样在北京落地。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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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陀罗谱出旳伤感曲调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您的问题我这里已经收到,正在为您分析问题,如果您有什么需要补充的问题,可以发给我,我好为您进行详细的回答!提问我利用业余时间可以在其它企业兼职领报酬吗我把建造师挂靠在别的公司,没有去,利用业余时间为这家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可以吗怎么啦啦回答国家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可以到企业兼职,除非是组织上研究决定委派、委任。提问哦回答国家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可以到企业兼职,除非是组织上研究决定委派、委任。《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医师定期考核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此外,事业单位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祝您生活愉快,阖家幸福!麻烦给个赞,谢谢!更多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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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居你心当女王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律师一般是专职律师,不允许兼职律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以申请兼职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5 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相关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再说了,做律师时间很重要,到时你不一定能兼顾很遗憾不可以。根据《律师执业办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所以很遗憾地告诉你,你作为医生是不能兼职律师执业的。但是很多诉讼或者非诉业务都不要求律师身份的,你作为医生也可以做。更多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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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心空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办法》

中华人令第47号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肖扬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依据《中华人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七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九条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十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一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人。

  第十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第十五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办法》和1986年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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