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7238
与离人遇
经过认定后可以获得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别回头后面有狗
处方的伪造方式主要有三:
一是凭空捏造医师签名。
二是伪造医师签名,虽然医师是存在的,但该医师从来就没有开具过该处方。
三是全面伪造。
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医疗机构的处方,但处方中的患者姓名、年龄、科别、临床诊断、处方正文、处方医师签名或印章等全部是伪造的;另一种是使用医疗机构已经淘汰的处方或者自制处方,其格式与现行处方不完全相同。
辨别处方真伪,需要对《处方办法》有较深入的了解。《处方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乡、镇、村的医疗机构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在调查药店伪造处方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时,应依据《处方办法》进行辨别、判断。
一是从医师签名或签章进行判断。如果处方没有医师签名或签章,可以直接判定为假处方;有医师签名或签章的,还应当到医师执业地点或卫生行政部门查询医师的执业资格。
二是从笔迹是否一致进行判断。如果处方内容与医师签名笔迹一致,应当到医师注册的医疗机构核对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如果笔迹不一致,则直接判定为伪造。
三是从处方格式进行判断。不符合以下规范的处方,极有可能是药店伪造的。 按照《处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方标准由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第三部分是后记,包括医师签名或
思念如浪涌在沿岸
处方的伪造方式主要有三:一是凭空捏造医师签名二是伪造医师签名,虽然医师是存在的,但该医师从来就没有开具过该处方。三是全面伪造。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医疗机构的处方,但处方中的患者姓名、年龄、科别、临床诊断、处方正文、处方医师签名或印章等全部是伪造的;另一种是使用医疗机构已经淘汰的处方或者自制处方,其格式与现行处方不完全相同。辨别处方真伪,需要对《处方办法》有较深入的了解。《处方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乡、镇、村的医疗机构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在调查药店伪造处方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时,应依据《处方办法》进行辨别、判断。一是从医师签名或签章进行判断。如果处方没有医师签名或签章,可以直接判定为假处方;有医师签名或签章的,还应当到医师执业地点或卫生行政部门查询医师的执业资格。二是从笔迹是否一致进行判断。如果处方内容与医师签名笔迹一致,应当到医师注册的医疗机构核对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如果笔迹不一致,则直接判定为伪造。三是从处方格式进行判断。不符合以下规范的处方,极有可能是药店伪造的。按照《处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方标准由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第三部分是后记,包括医师签名或
触她美
必须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玫瑰有刺我不怕
一、处方权的获得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来源:考试大网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二、处方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由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医生书写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应当填写患者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或同一张处方开具,但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同时药品剂量与数量应用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三、处方办法的法律责任
主要为医生的法律责任: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品和精神药品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销其执业证书。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销其执业证书:
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优质医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