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10766
叙述往事
拥有了确有专长证书,才具备拥有考取执业医师的资格。能否直接考取执业医师资格,需要看你是否满足直接报考的条件。确有专长证书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部门颁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证书》与《执业医师证书》并无关系。考了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能否再考执业医师 与 注册确有专长诊所后能否再用执业医师资格注册诊所暂不清楚。
拓展资料:
独到的学识和技艺、专业本领;特殊才能。 以及专家认为解释中所谓的“独到”就是一个相对概念,不是一个绝对概念。
观点:并不是每个领域只有一个专家具有专长。相反认为:人人有专长。认为专长是指:相对于服务对象而言的你拥有的“独到的学识和技艺、专业本领;特殊才能。”
具体说,你的专长就是你拥有的那些比你服务的对象多出来的经验、知识、能力、技术、窍门、心得、感悟等等,它往往存在于你的兴趣、你的爱好、你正在从事的工作、你被专业训练过的地方。
专长具有在深度上从上往下,在广度上从拥有者向需要者之间传递的势能。
老友旧事
执业医师证书执业类别 有没有职业病
这个是没有的。职业病诊断资质是在执业医师证之外的。持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师,他的执业医师证可能是内科,可能是外科,可能是皮肤科或者耳鼻喉科。因为职业病在医院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临床科室,也不是哪一个单独的临床学科,而是综合了临床几乎所有学科门类的
抹掉眼中的泪忘掉眼中的TA
请参考下文。
刮痧,因操作简单易行,一直是被大家广泛认可的一种养生保健模式,可是你知道吗?如果不分清一个重要的行业界限,替人刮痧也可能涉嫌违法!
”
近日,衢州柯城区卫生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医院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院预防保健科的一名姓郑的不能提供相关的医师资格证书。该院法定代表人告诉执法人员,郑某和该院副主任中医师吴某已经建立了师承关系。郑某平时都是在吴医师的指导下做一些病人的诊治等工作,并没有单独从事过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只有在吴医师没上班时,如果病人需要做刮痧治疗的,郑某就会单独给病人进行刮痧治疗。
那么,没有相关资质的郑某能否可以单独为病人刮痧治疗呢?
在《、国家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中有关问题的》中明确规定:
1、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2、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该院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郑某开展刮痧等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条例》,最终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医博大精深,运用中医手段治病救人,是一门严谨的技术活,如果没有专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肆意而为,不仅达不到“养生”效果,反而会“伤身”甚至“害命”!卫监君提醒诸君在时一定要进行中医诊疗时要擦亮眼睛、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医生,莫让“养生”变“伤身”!
别太彻底
什么是医务人员的执业医疗义务?
医务人员医疗义务的产生基于医疗会合同的成立和有关医疗法律法规。由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是一种医疗合同的关系,因此医务人员应当代表医疗机构为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即履行医疗义务,履行合同的规定与义务。在医疗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执业医疗义务的规定。如《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治疗。
医务人员日常医疗服务行为中的执业医疗义务只有在医疗合同成立及其有效期间才是有效的。如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还需要继续门诊治疗、随诊观察或进行康复治疗等,则这种执业医疗义务仍然继续存在。
医务人员的执业医疗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医务人员的其他义务都是基于这项义务产生的,例如,紧急抢救义务、转诊转医义务等。如果医务人员的这项义务消失,那么其他义务也随之消失。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亲自坐诊问诊的义务
患者进入医疗机构选择科室与挂号,表明医疗合同的成立。现在医院门诊分为一般门诊和专家门诊。一般门诊是医疗机构安排工作后,临床医师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但专家门诊对于患者来说,更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现在这些指向性发展为患者选医制度、患者选择医疗小组制度等。这些指向性的挂号都是医疗机构向患者特别介绍和推荐,并得到患者的信任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无论是一般门诊还是患者选医师等,医务人员均应履行这种合同义务,亲自坐堂对患者问诊、检查、诊断。而不能采用假冒名医之名等手段欺就医者。
二、作出诊断的义务
诊断包括初步诊断是医师在经过对患者的问诊、检查后,对患者的健康状况作出的医学专业判断。因此,在这项义务的履行中,应做到:
(一)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难程度,作出会诊或转科的判断。
(二)根据患者的检查结果,独自作出初步诊断和治疗方案。
(三)根据本院的治疗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难程度,作出转院的判断,并在转院前和转院过程中坚持对症治疗。
三、实施治疗措施的义务
本义务是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状态或维持健康的主要手段。但这项义务并不是医务人员可以单方面决定或实施的,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才能生效。因此,该项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针对患者的病情,制定治疗方案,或诊断性治疗方案。
(二)实施治疗方案。在实施方案前应充分向患者解释治疗方案药物、手术的选择与利弊特点、以及患者必须高度注意的问题。在获取患者同意后,交护理人员执行并叮嘱注意事项。
(三)随时调整治疗方案。根据患者实施治疗出现的特殊情况与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方案,将医疗损害降至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