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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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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以北京市为例,护士执业资格证书遗失或者被盗导致不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补办。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