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二试能提高四十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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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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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兽医师考试试题库》这本书没有找到,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试指南》上下册 推荐你去看看兽医考证书 2022-07-02 12:29作  者: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试指南》编写组 编出 版 社: 农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2-4-1字  数:版  次: 1页  数: 1650印刷时间:开  本: 16开印  次:纸  张:I S B N : 9787109134690包  装: 平装根据《中华人动物防疫法》和《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国将实行执业兽医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执业兽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配合和服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中国农业出版社组织兽医专家,根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要求,编写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试指南》一书,为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考生高效复习、备考,提高考试能力提供帮助。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和临床技能考试两部分,内容包括兽医基础理论、动物疫病预防、临床理论、临床技能和兽医法律法规等。本书紧密围绕考试大纲要求的知识点编写,不遗漏、不超提纲,突出重点,注重结构的合理性和逻辑性,为考生复习备考应试提供指南。
  祝愿广大考生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提高综合素质、技术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进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试指南:上册
 第一篇 动物解剖学、组织学及胚胎学
  第一单元 概述
  第二单元 骨骼
  第三单元 关节
  第四单元 肌肉
  第五单元 被皮
  第六单元 内脏概论
  第七单元 消化
  第八单元 呼吸
  第九单元 泌
  第十单元 生殖
  第十一单元 心血管
  第十二单元 淋巴
  第十三单元 神经
  第十四单元 内分泌
  第十五单元 感觉器官
  第十六单元 家禽解剖特点
  第十七单元 胚胎学
 第二篇 动物生理学
  第一单元 概述
  第二单元 细胞的基本功能
  第三单元 血液
  第四单元 血液循环
  第五单元 呼吸
  第六单元 采食、消化与吸收
  第七单元 能量代谢和体温
  第八单元 的生成与排出
  第九单元 神经
  第十单元 内分泌
  第十一单元 生殖与泌
 第三篇 动物生物化学
  第一单元 生命的化学特征
  第二单元 蛋白质
  第三单元 核酸
  第四单元 糖类
  第五单元 生物膜
  第六单元 生物催化剂——酶
  第七单元 糖代谢
  第八单元 生物氧化
  第九单元 脂代谢
  第十单元 含氮小分子代谢
  第十一单元 物质代谢的联系与调节
  第十二单元 DNA的生物合成——复制
  第十三单元 RNA的生物合成——转录
  第十四单元 蛋白质的生物合成——翻译
  第十五单元 基因表达的调节
  第十六单元 核酸技术
  第十七单元 水、无机盐代谢与酸碱平衡
  第十八单元 血液化学
  第十九单元 器官和组织的生物化学
  第二十单元 和蛋的化学组成与形成
 第四篇 动物病理学
  第一单元 动物疾病概论
  第二单元 组织与细胞损伤
  第三单元 病理性物质沉着
  第四单元 血液循环障碍
  第五单元 细胞、组织的适应与修复
  第六单元 水盐代谢及酸碱平衡紊乱
  第七单元 缺氧
  第八单元 发热
  第九单元 应激
  第十单元 炎症
  第十一单元 败血症
  第十二单元 肿瘤
  第十三单元 器官病理学概论
  第十四单元 动物病理剖检诊断技术
 第五篇 兽医药理学
 第六篇 兽医微生物学与免疫学
 第七篇 兽医传染病学
 第八篇 兽医寄生虫学

79评论

风季

学员***提问:
  你好,请问作为一个毕业十余年,没有从事医疗专业,从零开始的考生,6个月的复习临床助理医师考试的时间够吗?把课程和讲义最少听几遍才能有把握考过去?谢谢您!
  环球网校快问高分学员梁**回复:
  我精品课听了一次,冲刺课听了俩次,复习了九个月,我毕业了二十年,你六个月每天学习至少三到四小时,应该能过。

162评论

小伙一定有道

如果你是在职的话可以不看辅导书,但是最好还是看看的好。
盗版的也行,不过最好买好一些的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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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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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部长令[1999]第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和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 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 组织制订考务规定;
(三) 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 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 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 向和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 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 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 其他。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各级考试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经,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
第三十二条 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40评论

想要一个笨蛋陪我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执业医师一年考两次,需要有对口专业和学历证明,考试分为技能和笔试两部分提问公卫医生执业医师资有一年二试吗回答1、公卫执业医师一试:公卫执业医师二试的考试性质为实践技能考试。2、公卫执业医师二试:公卫执业医师一试的考试性质为医学综合笔试。1、公卫执业医师一试:公卫执业医师二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2、公卫执业医师二试:公卫执业医师一试采用客观性选择题,书面考试,主要题型为A、B型题。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提问技能过了,笔试不过,还能参加一年二试吗我是说综合笔试的,临床医学有二试,公卫有二试吗回答笔试不过要再次报名的,公卫和临床医学一样,都有二试提问就是说,如果每年的综合笔试9月不过,11月份还可以参加第二次考试,对吗回答是的,综合笔试不过是可以参加二试的提问谢谢,我想确定一下,有人说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证综合笔试一年只有一次。回答从2022年开始,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新政,考生有两次参加执业医考综合笔试的机会,即本年9月份一次,若考试遗憾未过关,次年1月份还有一次。这是官方原文您可以看看提问不是在本年的11月份吗?怎么是次年1月份了?我想问的是公卫执业医师类别的笔试,麻烦你说清楚一点,回答是公卫执业医师笔试确信无疑更多17条

188评论

不说出的温柔

从拿到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开始算,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参照《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扩展资料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经,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汤阴县人民 -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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