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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猖狂妄为女人怎能霸气
摘要根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22]169号文件精神,其中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政策规定为: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特殊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说明: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医师。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26中医专业变更为中医专业精神后进职称你好 中医专业的职称中医专业和中医专业(精神)的执业范围有啥区别呢根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22]169号文件精神,其中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政策规定为: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特殊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说明: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医师。中医专业和中医专业(精神)的执业范围有啥区别呢
你始终没留意我特别在乎你
医师执业考试过程是这样的:医学生本科毕业,在医院工作一年才能参加考试。通常说的医执考试实际应称为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根据所学的专业报考: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四类。
取得医师资格证后在当地门进行执业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执业注册时是根据你所考的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四类其中之一类进行分科目注册。比如说你考取的是临床,临床这个类别下可分的科目有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精神科等等,你只能注册一个科目。
一寂倾城梦一寞倾城泪
摘要手术范围可以提前做一个了解,一般来说都是主治医生主刀医师去进行了解的范围。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17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中可以查手术范围吗手术范围可以提前做一个了解,一般来说都是主治医生主刀医师去进行了解的范围。我是想怎样确认医院是否超范围手术怎样审理超范围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超科目、超范围实质上就是无证行医,因为,每一个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必须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了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执业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意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我国在医师执业范围和类别上有严格的限制,不能够随意加以变更。医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科学,又是风险极大、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业,不同的专业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以及特定的医疗条件。这就是,不同的病种需要不同专业的医生来看,比如,妇科与牙科;不同的治疗方式得有不同的专业人员来操作,比如,同为癌症患者,外科医生可以用手术治疗,而放医生则用放源来治疗;同为颈椎椎间盘突出病人,神经科医生用神经阻滞法治疗,针灸科医生用针灸治疗,理疗科医生则用理疗器械治疗,而骨科医生采用手术治疗,他们的治疗理论和操作技术是完全不同的。国家通过立法对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规定,以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就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也是《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对“诊疗科目”进行核准登记,《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型、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要求医师按上述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根本道理。怎样审理超范围行医,医生超范围执业怎么处理2、不能把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划上了等号。一个医生取得了某一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恰恰证明了他在其本专业内有执业资格,对于未经注册的其他专业而言,他仍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即医生在注册后,在其相应的注册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当然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人,但超出其法定的许可范围,其就不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其当然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一个人只有按照《医疗机构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诊疗科目范围内、依法注册取得本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才能说他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到卫生局去查吧。一般三甲医院都不会超范围的,都会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手术。如果是私立医院那就另外说了。好的,谢谢不客气,祝你好运。
我是输给了时间还是你
中健医学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乡、镇、村的医疗机构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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