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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永远都是我的心脏
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
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品、精神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中华人禁毒法》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体制和经费保障,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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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是错的,正确的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禁毒法》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不向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扩展资料:
戒毒场所的设置要求:
(依据《四川省戒毒办法》)
第九条 强制戒毒所和戒毒所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规划方案由省禁毒委员会根据各地实施戒毒的实际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批准后分步实施。
设置强制戒毒所,由县(市、区)以上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机关和禁毒委员会备案。
设置戒毒所,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批准,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禁毒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置强制戒毒所、戒毒所,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条件。确需改建、扩建、新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计划、门将所需投资和经费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戒毒所的戒毒医疗、护理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戒毒医疗、护理享受医护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设施条件,并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禁毒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征求省禁毒委员会意见后予以审批。
获得批准的,由省禁毒委员会发给《戒毒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
除按前款规定取得《戒毒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川省戒毒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禁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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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的期限为2年。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的。
对于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禁毒法》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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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毒法》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实行分别并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进行治疗。
具体规定如下:《禁毒法》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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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毒法》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实行分别并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进行治疗。
具体规定如下:《禁毒法》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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