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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叫小清新
首先,我要说,不管你是不是转业到地方工作,你都应该办理注册,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使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注册的,不管在地方还是在军队,都是不允许执业的,只有注册了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军队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相关单位执业。
其次,不管注册先后,办理的手续其实都是差不多的,所以也就无所谓方便不方便,反正部队办理注册,一般都是集体办理的,又不需要你出多少劳动力,所以你还是办理为好。
至于到地方上工作后,你势必要按照军队转地方换发医师资格证书的相关政策办理,真正繁琐的是这个步骤。这个反正你转业的时候军队有专门的换领需要材料的清单给你,无需担心。
尘缘难了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 为加强医师队伍的,规范军队医师执业、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安置后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本所称从军队转业、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安置的医师是指在军队依照《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和《实施<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 二、军队转业、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附件2) (四)转业、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安置证明; (五)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3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相应的经审核认定或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同一级别和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销毁原军队核发的《医师资格证书》。换领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编码按、国家《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卫医发[2022]447号)执行,发证日期应填写证书的核发日期,在“类别“下方空白处注明“军队换证“字样。 五、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地方申请执业注册的,应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令5号)规定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六、凡发现申请人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可拒绝换领申请;已经发放《医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收回。 七、对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工作中刁难、索要和收受财物、循私舞弊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下发前已转业、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安置尚未换领《医师资格证书》的原军队医师,按本有关规定申请换领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九、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的,按照军队执业医师的有关政策执行;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在军队注销注册,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到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师转业、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安置的医师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比照本精神执行。 附件:1、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略) 2、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略)<医师资格证书>
深蓝基调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1、《医师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2、在省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原件;3、《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或《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与《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或《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原件同底版免冠正面小二寸彩照3张。医师资格证书补发需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补发需提交:1、《医师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2、在省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原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彩照3张。提问我已到过省卫生厅,他们讲时间太久了,不给补发,怎么办我是带着大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去找他们呢,但还是没有办成回答您好,如果相关单位都不受理,那么可能是没有办法补发了,可能需要从新考。提问怎么重新考呢,重新考也可以啊回答您好,查询您需要参加考试的时间,进行报名考试重新拿证。提问是跟新毕业生一起考试吗回答这个要看你报名之后的情况,如果没有单独的考试,那么可能就是和报考的所有人一起考试。提问明白谢谢你更多17条
柠檬比你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的医师工作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部门和政治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并组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部门、后勤联勤机关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和有关考试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总后勤部。
总政治部部、总后勤部依据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和军队人员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确定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并参加考试人员所在的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部门、后勤联勤机关门。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门依据总政治部部、总后勤部的名单,为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军队人员核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军队医师,可以向所在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军队医师应当填写军队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门,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门共同审核。
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门发给总政治部部、总后勤部统一印制的军队医师执业证书。
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受理注册的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门应当书面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后勤联勤机关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在军队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军队有任免权的单位对未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任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军队医师注册后有《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机关,由该机关注销注册并收回军队医师执业证书:
一受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处分的;
二转业、以及离休、退休后移交地方人民安置,不再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
三有军队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内变动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之间变动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应当持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新的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九条 军队医师转业、以及离休、退休后由地方人民安置并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应当交回军队医师执业证书,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的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地方医师入伍后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应当交回医师执业证书,并持地方原准予注册的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领取军队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总政治部部、总后勤部报告当年军队医师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军队医师除应当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履行军队医师职责,尽心尽责地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
三学习平时、战时卫生勤务和卫生防疫知识,提高战伤救治技术水平,完成平时、战时卫生勤务保障任务;
四指导部队开展战伤救治训练,对军队人员进行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军队医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诊、拒治伤病员;
二向伤病员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医疗保健器械;
三开展以牟利为目的的私人诊疗活动;
四以军队医师身份做医疗广告;
五损害军队形象或者伤病员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军队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部门、后勤联勤机关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军队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事迹突出的;
二热爱临床工作,医术精湛,完成医疗救治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在救护中不怕流血牺牲,完成任务出色的;
四遇有自然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军队人员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扶伤表现突出的;
五长期在边远、艰苦的基层单位或者条件艰苦的岗位努力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六对医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重大突破的;
七有国家和军队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军队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军队发给证书的部门予以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军队医师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者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门并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诊、拒治伤病员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伤病员财物,向伤病员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和医疗保健器械,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开展行医活动,利用媒体做医疗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自然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军队人员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命令的;
五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给伤病员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军队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非医师行医的,依照《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1998年6月26日《执业医师法》公布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人员,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部门、后勤联勤机关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部门和政治部门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部门、后勤联勤机关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仍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岗位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团级单位集体核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部门、后勤联勤机关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军队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在军队基层单位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卫生员,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地方医师,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门审核。所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聘用单位出具证明,到原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交回原医师执业证书,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聘用地方医师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依照《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所聘用的地方非医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