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川卫办发〔2014〕301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补办工作按《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认定补办工作方案》(附件1)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可报名参加省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工作按《“26”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认定条件个体行医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案》(附件2)进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及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二、时间安排政策宣传阶段(2014年9月)。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做好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报名审查阶段(2014年10月8日——11月14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州)卫生局逐级审查、公示,西医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审核或考试阶段(2014年11月17日——12月10日)。省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专家组,审核认定补办材料,公示审核合格人员名单;省医考办组织省医师资格考试,划定合格分数线。备案发证阶段(2014年12月11日——31日)。报相关部门备案,颁发国家医师资格证书或四川省医师资格证书。三、工作要求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将政策传达下去,逐级认真进行报名、审核、公示,确保补办和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本次补办、考试工作一次性完成后,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不再进行相关工作。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不降低标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公示。要严格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在各级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内,加签人事、纪检监察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对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证书。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通过开设监督举报电话、民意沟通信箱等形式,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供监督平台。要认真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及时反馈,确保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9月12日 附件1 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认定补办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申报范围符合原卫生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原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规定认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二、申报材料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须本人填写)。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在1998年6月26日前,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上述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原件经市(州)卫生局审核后返还,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和纪检部门公章。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公示无异议的说明(局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意见)。市(州)卫生局请示文件,内容包括组织程序、审查、公示情况及各申请人以前未申请的原因等内容。市(州)医师资格认定补办人员名单汇总表。三、申报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2014年10月15日前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所需材料。(二)县级卫生局审查。县(市、区)卫生局逐一核实、审查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材料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市(州)卫生局。(三)市级卫生局审查。市(州)卫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材料、汇总表和请示文件等资料于2014年11月14日前西医的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职改办),中医(中西医、民族医)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向市(州)卫生局提出申请;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西医专业技术人员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四)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五)颁发证书。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意备案的,予以认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四、相关要求市(州)、县(市、区)卫生局是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细化具体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原卫生部、原人社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绝不能降低认定标准和条件,确保认定补办工作公平、公正。附件2 “26”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认定条件个体行医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案 为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个体行医人员的医师资格遗留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考试对象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必须从事医生岗位工作)。二、考试类别临床、口腔、中医(含民族医)、公共卫生。三、考生提交材料《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考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县(市、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个体行医证》等有效行医证明复印件1份,考生姓名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个体行医证》上的姓名一致。所有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和纪检部门公章。四、报名及考试时间2014年10月8日-11月14日报名,2014年12月上旬考试。五、组织方式报名。由县(市、区)卫生局通知到每一个符合报名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统一收取考生报名资料和考试费,上交各市(州)卫生局考点办,由考点办统一将报名资料和考试费上交省医考办。报名资格审核。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市(州)卫生局考点办复审,省医考办最终审核。命题。省考区办统一组织命题。考试。只实施医学综合笔试,根据考生数量的多少决定分片区或集中在成都考试。合格线的划分。全省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六、证书及执业考试通过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四川省医师资格证书,此证书不作为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的依据,不纳入全国执业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限定在原执业地点执业,不得变更执业地点 (报名时签订知情同意书) 。七、考试收费标准考试收费标准参照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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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职业资格证管得严是好事,如果违反《执业医师法》乱发证反而是人命关天的大问题了,四川总体来看对个人诊所管得严,我是比较赞成的,你有本事就去考执业医师证堂堂正正的开所执业,考过了卫生局不给你发证你再来说,不要具体的问题一句没有,上纲上线的话一大堆。
世浮沉
一、补证对象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四川省卫生厅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军队移交我省安置并管理医师资格信息的人员。二、准备材料四川省《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一份;在市州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有遗失声明或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声明或公告须满30天)一份;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张。三、办理流程申请资料交县(区)卫生局初审-->市(州)卫生局复审-->报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办证。四、报送时间市(州)卫生局每月第二个星期集中上报资料。五、办证时限自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发《医师资格证书》。六、其它相关表格可在四川医学网注:1998年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经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补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05〕181号)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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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川卫办发〔2014〕301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补办工作按《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认定补办工作方案》(附件1)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可报名参加省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工作按《“26”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认定条件个体行医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案》(附件2)进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及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二、时间安排 政策宣传阶段(2014年9月)。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做好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报名审查阶段(2014年10月8日——11月14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州)卫生局逐级审查、公示,西医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审核或考试阶段(2014年11月17日——12月10日)。省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专家组,审核认定补办材料,公示审核合格人员名单;省医考办组织省医师资格考试,划定合格分数线。 备案发证阶段(2014年12月11日——31日)。报相关部门备案,颁发国家医师资格证书或四川省医师资格证书。三、工作要求 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将政策传达下去,逐级认真进行报名、审核、公示,确保补办和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本次补办、考试工作一次性完成后,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不再进行相关工作。 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不降低标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公示。要严格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在各级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内,加签人事、纪检监察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对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证书。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通过开设监督举报电话、民意沟通信箱等形式,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供监督平台。要认真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及时反馈,确保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2日 附件1 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认定补办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申报范围符合原卫生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原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规定认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二、申报材料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须本人填写)。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在1998年6月26日前,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上述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原件经市(州)卫生局审核后返还,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和纪检部门公章。 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公示无异议的说明(局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意见)。 市(州)卫生局请示文件,内容包括组织程序、审查、公示情况及各申请人以前未申请的原因等内容。 市(州)医师资格认定补办人员名单汇总表。三、申报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2014年10月15日前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所需材料。(二)县级卫生局审查。县(市、区)卫生局逐一核实、审查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材料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市(州)卫生局。(三)市级卫生局审查。市(州)卫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材料、汇总表和请示文件等资料于2014年11月14日前西医的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职改办),中医(中西医、民族医)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向市(州)卫生局提出申请;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西医专业技术人员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四)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五)颁发证书。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意备案的,予以认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四、相关要求市(州)、县(市、区)卫生局是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细化具体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原卫生部、原人社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绝不能降低认定标准和条件,确保认定补办工作公平、公正。附件2 “26”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认定条件个体行医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案 为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个体行医人员的医师资格遗留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考试对象 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必须从事医生岗位工作)。二、考试类别临床、口腔、中医(含民族医)、公共卫生。三、考生提交材料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考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县(市、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个体行医证》等有效行医证明复印件1份,考生姓名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个体行医证》上的姓名一致。所有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和纪检部门公章。四、报名及考试时间 2014年10月8日-11月14日报名,2014年12月上旬考试。五、组织方式 报名。由县(市、区)卫生局通知到每一个符合报名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统一收取考生报名资料和考试费,上交各市(州)卫生局考点办,由考点办统一将报名资料和考试费上交省医考办。 报名资格审核。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市(州)卫生局考点办复审,省医考办最终审核。 命题。省考区办统一组织命题。 考试。只实施医学综合笔试,根据考生数量的多少决定分片区或集中在成都考试。 合格线的划分。全省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六、证书及执业考试通过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四川省医师资格证书,此证书不作为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的依据,不纳入全国执业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限定在原执业地点执业,不得变更执业地点 (报名时签订知情同意书) 。七、考试收费标准考试收费标准参照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印发
十年闺蜜抵不过一日情人
回答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方法如下: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扩展资料:《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赞,谢谢啦提问我是外地户口能来成都开门诊吗回答可以去上面地方咨询就好了,办理相关手续提问要怎么找报备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怎么联系天府新区卫生机构?谢谢!回答直接过去找上面有材料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2020年开始成都必须是中级职称)(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二)急救设备。(必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医疗诊所是属于高风险重点检查对像,代办也必须满足,人员与场地的要求。需要你自己去联系19983079527可以咨询一下他更多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