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怎么办理

叙怀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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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雨堕落害怕花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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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搜一下:执业医师已经从A地变更到外省B地,但还未在B地办理注册,又回到A地另一医院工作,需在A地重新注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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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底风月

一、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怎么办理?
答:个人提交申请资料到拟聘用医疗机构审核并上报所属卫计局委审批办理。
二、医师执业地点变更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答:所需资料为: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正面免冠白底小2寸近照2张申请表上粘贴1张;
拟聘医疗机构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或复印件复印件请加盖拟执业单位公章;
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6评论

怎离

错误。

根据《医师多点执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后,经审核同意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在医师需要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时,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多点执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具体备案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扩展资料: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的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以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师多点执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33评论

彻夜听你

应该可以。需要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到县级医疗机构后,可申请迁出,到迁入省办理迁入手续即可。
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时,应先到原执业机构及新执业机构签字盖章之后再到原执业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打印医师注册变更单,最后到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1、《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执业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5、拟聘机构出具的拟聘关系证明;
6、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内四区定点医院:青医、市立、海慈、八医,其余各区、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本人单位除外);
7、跨省变更需备齐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两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办证使用);其它变更需备齐照片两张;
8、拟聘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备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14评论

归人余生

应该可以。需要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到县级医疗机构后,可申请迁出,到迁入省办理迁入手续即可。
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时,应先到原执业机构及新执业机构签字盖章之后再到原执业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打印医师注册变更单,最后到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1、《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执业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5、拟聘机构出具的拟聘关系证明;
6、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内四区定点医院:青医、市立、海慈、八医,其余各区、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本人单位除外);
7、跨省变更需备齐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两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办证使用);其它变更需备齐照片两张;
8、拟聘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备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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