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执业医师归什么部门管

花融一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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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宠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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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四十五条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品、精神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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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儿萝莉

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二: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第一:是各分、县市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市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复印件。

第三:《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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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赴

您好,中国的戒毒所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机关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二类是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类是戒毒医疗机构,由门主管。
按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最长不超过12个月。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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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善良

你所问的问题大都是一些软性问题,也就是说,没有硬性规定,规定了什么可以什么不可以。就比如说伙食费,这个在戒毒法里面没有明确规定,当然,也不可能有明确规定,每个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所以实施办法也不同。那么,具体来说:

1:山东省首家强制隔离戒毒所《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每天让学员工作高达8到10小时。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明显不合法。戒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请注意,是“自愿”劳动,不是强迫性的,而且必须支付劳动者报酬。不过这里面又有一个问题:戒毒者如何表达自己并不愿意劳动?劳动所得是多少?应该支付多少?这些都是软性的东西。也就是说,是一些“秀才遇见兵”的问题。

戒毒所,每个戒毒人员每天的伙食费是多少。为什么我们只能每天吃白菜,油都没有,而且不让学员购买食品及水果。

答:这个前面说过了,是一个软性的东西,每个地方的经济条件不同所以可以提供的伙食标准也不同,对于广东来说应该高一些,如果像你说的,每天只能吃白菜,连油都没有,那么你们可以向驻所检察组反应,不过我很怀疑反应有没有用处。

管教是否可以打骂、侮辱学员。

答:这倒是一个硬性的东西,戒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并且明确了责任:“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不过这里又有一个问题了。这个问题牵扯面很广,与刑讯逼供一样——难以取证。大家都知道,狼在没有威胁到自己生存的情况下,不会主动去咬另外一头狼,因为那会两败俱伤的。

戒毒学员是不是不用接受治疗,只要工作就可以。

答:呵呵,怎么可能呢?从根本上来说,强制戒毒机关更应该是一所多学科的医院,而不是单纯的强制机关。戒毒法第五十条规定:“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还有第四十五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品、精神药品。”
这些都说明强制戒毒所是必须提供药物的。不过……对不起,我又要说不过了,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药物是什么药物?”维生素是药物,对于脱毒和身体恢复也有一些作用;人参当然也是药物,对于脱毒和身体恢复效果非常好。你觉得戒毒所会用什么?

戒毒学员是不是可以和犯人关在一起。同吃同住。

答:绝对不可以!如前述,强制戒毒所应该是一个囊括多学科的治疗机构,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强制机关,戒毒学员在本质上应该是病人、受害者,而不是人犯。他们不仅需要心理上的转变,也更加需要身体上的护理。把病人和人犯关押在一起,无疑对戒毒治疗有着无法克服的障碍。所以绝对不应该把戒毒学员和人犯关押在一起。
不过……这个不过说的多了,我都有些不好意思了——这个问题也仍然是一个软性问题,因为机关可以这么说:“这个戒毒者还有一些别的案子在身上……”试问,真正者,哪一个没有这样那样或大或小的事情呢?

综合一下,一言以蔽之:难以取证。如果可以取证,那么当然可以给戒毒者争取比较人道的的待遇,但是取证……谈何容易啊!

另外,我把戒毒法给你附在后面吧,你可以对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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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春风不如你

待遇还可以
中国的戒毒所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机关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二类是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三类是戒毒医疗机构,由门主管。按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最长不超过12个月。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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