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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毁千万次
一、非法行医罪,属《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秩序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一。
刑法336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明确地指出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要件。危害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据。本罪是行为犯、后果加重犯。
二、本罪特征
客体方面 侵害了国家对医疗事业的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观方面 表现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方面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非法行医罪条文中使用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即“非法行医” 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必须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三、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中的法指的是什么呢?
根据本罪侵害的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医疗卫生的秩序,那么,非法行医中的“法”自然是指涉及界定医疗机构及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1999年在关于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工作的 中明确指出 要把实施《执业医师法》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由此可知,合法的行医行为必须是完全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非法行医则是相对合法行医而产生的概念, 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属于非法行医。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而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
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江湖游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只是医疗机构不能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定罪,定罪的主体是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有些人至所以认为只有江湖游医才是非法行医,就是不完全了解卫生法律法规而作出的主观臆断。
举报可拨打110,或当地的门。
我向时光挥挥手
自从我国的《执业医师法》颁布十七年以来,
道医、佛医已经多次被定义为“非法行医”,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所以,不管什么医,只要在中国境内实施医疗行为,
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没有行医资质的一律定义为非法行医,
所以,目前连敢于自称“道医”的人都不存在了,
哪里还有“高明”之说。
别拿个性来挑战爷的气质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科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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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
历年临床执业医师网上报名时间为1月底-2月初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时间:具体时间需要看国家医学考试网公布的考试信息
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9日-15日
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8月25日-26日
临床执业医师二次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11月24日-25日
临床执业医师证书领取时间:每个省份证书领取时间各不相同,需要查看当地卫计委的证书领取
每年3月份-6月份之间进行领取
烟花绚烂却很短暂
比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医院,可能出现口腔科、眼科和耳鼻咽喉科合并成一个大“五官科”,正常上班时间还能从事各自的专业范围,但到值班、节假日等非正常上班时间,三个专业通常只有一名医生执业;
又如,亲朋好友来医院就诊或配药,为了图个方便,医生常常会不顾自己的执业范围,内科医生开妇科的专用药之类;
也有因为对专业范围的理解存在误区,如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儿童需要实施“环切术”或“疝修补术”,应属于小儿外科还是外科的执业范围,医务人员没有统一意见。
可怕的是不少医务工作者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当遇到执法部门对这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为其喊冤叫屈、打抱不平。
那么是否执法部门适用的法律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医疗机构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28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无论是《医疗机构条例》还是《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处罚的依据都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那么什么叫“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呢?是否就是指使用了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呢?对此,《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进一步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本专业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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