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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命定之人
摘要第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医方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第二,《中华人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医护人员存在以上涂改等行为,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等;第三,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因医疗事故行为发生争议,医院方应当就其涂改病历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或者法定事由,对方对该解释说明不予认可,很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综上所述,涂改、伪造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刑法》、《证据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很可能被销等行政处罚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0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写的诊疗记录属于伪造第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医方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第二,《中华人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医护人员存在以上涂改等行为,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等;第三,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因医疗事故行为发生争议,医院方应当就其涂改病历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或者法定事由,对方对该解释说明不予认可,很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综上所述,涂改、伪造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刑法》、《证据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很可能被销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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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19条和《医疗机构条例》第24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执业医师法》第39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刑法》第336条承担刑事责任。马上停止行医,到卫生局申请个体行医。
相关法律依据
1、《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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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事法律责任必须由医学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具体规定只有医学法律、法规、规章在设定权限范围内做了某些明确规定,行为人才承担某种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医事法律责任是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后果只有在构成医事违法的前提下,才能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医事法律责任;不构成医事违法,也就无须承担医事法律责任。三、医事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定机关追究追究程序按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对追究其医事法律责任不服时,一般应向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人民起诉。四、医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综上所述,医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医学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2、医学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几种?按照行为人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我国医学法中确定了三种医事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医事刑事责任医事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了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的规定,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特征是:(一)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二)刑事责任具有不可转移性。即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犯罪行为人。这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可以转移、发生变化不同。(三)医事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医事法律责任,是对医事违法行为最严厉的惩罚。(四)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人民、机关)予以追究,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定罪原则,我国刑法分别从“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秩序罪”和“渎职罪”三大类犯罪,确立了医药卫生方面的医事刑事责任。(一)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医药卫生犯罪。主要有:生产、假药罪,生产、劣药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二)妨害社会秩序罪中的医药卫生犯罪。其中,属“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罪、违反传染病菌(毒)种规定肇事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第332条)、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强迫他人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违反血液及其制品规定肇事罪、重大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属“、贩卖、运输、制造罪”的有: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提供品和精神药品罪及传播罪。(三)渎职罪中的医药卫生犯罪。主要有:国家环境保护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玩忽职守罪等。另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医事刑事责任方面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二、医事行政责任医事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在违反医药卫生法中有关医事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公民健康的一定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特征是:(一)行政责任产生于违反医学(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只有违反了医学(卫生)行政法所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承担行政责任。而这同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必须承提民事责任,违反刑法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都是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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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样的行为有触犯法律吗?有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罚呢?
答:A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19条和《医疗机构条例》第24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执业医师法》第39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刑法》第336条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触犯了法律应当怎么做呢?
马上停止行医,到卫生局申请个体行医。
相关法律依据
1、《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过火感情
第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医方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
第二,《中华人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医护人员存在以上涂改等行为,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等;
第三,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因医疗事故行为发生争议,医院方应当就其涂改病历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或者法定事由,对方对该解释说明不予认可,很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综上所述,涂改、伪造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刑法》、《证据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很可能被销等行政处罚。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胡海天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