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执业医师有多少

赎身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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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良人何须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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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是“世界精神卫生日”,今年的主题是“心理健康、社会和谐”。记者从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获悉,按照常住人口计算,我市罹患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人口约6万,重性患者2万。截至今年8月31日,全市严重精神障碍信息在册患者人数144人,检出率为52‰。

去年,市卫计局推出多点执业的政策,同时要求各镇区医院开设精神卫生科。为帮扶镇(区)医院建设精神科(心理)门诊,化解基层人才不足的问题,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全省率先试行精神科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派该院高年资医师到镇(区)医院多点执业。从今年开始,该院20多名医生响应号召,利用休息日时间,到各大镇区医院多点执业,协助16个镇区医院开诊精神卫生科。目前,各镇区医院心理科门诊正在建设完善并逐步规范运作。
(记者:记者谢琼 叶劲翀)
文章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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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到炸

摘要执业医师取得品处方权(包括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不是在网上培训、考核的。最新的《品精神药品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部门。!!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1-15麻醉医生的红处方权怎么考取?执业医师取得品处方权(包括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不是在网上培训、考核的。最新的《品精神药品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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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良人何须情深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汇总报药品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向药品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
(二)有获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 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药品部门发放的携带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办法由药品部门、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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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过活

摘要不可以,没有通过执业医师考试,还要到当地卫生局参加学习。合格之后,才能继续报考。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26执业医师考试技能没过,可以找卫生局协调吗不可以,没有通过执业医师考试,还要到当地卫生局参加学习。合格之后,才能继续报考。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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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拍病友

《品和精神药品条例》
  (令第442号)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汇总报药品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向药品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
  (二)有获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 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药品部门发放的携带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办法由药品部门、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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