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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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情被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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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第三章 报考程序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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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痕依然清晰

考中榜医考为您解答:不符合条件是无法报名的,符合以下条件即可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五、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六、根据《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项报名资格作如下补充规定: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七、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八、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具有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十五、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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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好疼你在哪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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