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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的他
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处罚。 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郑某从外单位跳槽至该美容诊所后,包括为金女士做手术期间,其医师执业注册地点一直未予变更。郑某在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的情形下为金女士开展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金女士在该诊所就诊期间,诊所并没有出具任何病历资料,提供手术消炎药也没有开具处方。 -以案说法 目前,就执业医师跳槽后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而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理依据,只有《处方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很明显,本案中郑某并未注册在美容诊所,自然在该诊所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以及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依照《医疗机构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郑某虽未取得处方权而从事诊疗活动,但其并未为金女士开具处方,似不具备处罚所必需的违法构成要件。 依照有关规定,医师接诊、开药应当按要求书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实践中,在医疗卫生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的背景下,医师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因而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情况,在部分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中尤为突出。曾给执法人员带来困扰的是,基于《办法》规定的“开具处方”的违法要件,同是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若为患者用药开具了处方的可能会面临处罚,而纯粹为患者提供“药”未开具处方的反而能逃避处罚。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势必会导致少数医疗机构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愈演愈烈。 上述案例中,对郑某为金女士做手术并开消炎药、但没有开具处方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实际上,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理论,《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应当作扩大解释,将医师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但形式上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囊括进来,如此才符合立法原意。一句话,对处方的和规范,落脚点是对患者科学用药、合理施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患者从医疗机构拿到药品或在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即使接诊医师出于某种目的没有开具处方,但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诊疗开药、药师调剂发药的全过程已经完成,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来追问接诊医师是否开具了处方已无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对该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郑某开具消炎药以及郑某本人的行为,应按上述扩大解释的原则,分别依照《医疗机构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为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建议就《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行政解释,明确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只要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就视为已开具处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少数医疗机构和未变更注册的医师以“只发药品不开处方”的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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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执业医师不给助理医师签字,助理医师行医,按非医师行医处罚医疗机构和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给助理医师签字,出了问题,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再处罚助理医师和相关的执业医师。如何划分根据执业医师是否已经尽职等因素,对外的行政处罚由门对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扣分(假如当地有相关政策),对内的责任由医疗机构内部处理。
当你失去我
会的。
辞职了之后,医院是没有权利扣押员工的任何证件,包括执业证。如果医院扣押了已离职医师的执业证,那就是违反了国家规定。扣押员工证件,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该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如果医院不配合变更执业地点,可以向医院所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该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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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业医师证但不在执业地点行医能否构成合法行医:
据有关报道: 2022年,北京成为试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试点城市,制定了《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方法试行》,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2年6月,本市合计有2116名医师操持了多点执业注册,执业范围触及外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专业。操持多点执业的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以公立三级和二级医院为主,第二执业地点以民营医院和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等医疗机构为主。
此次修订是对《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方法》的初次修订,希望经过调整完善,为医师多点执业“松绑”。修订后的新方法最重要的改动是,取消了原方法中对执业地点数量上只能在二至三个医疗机构展开诊疗活动的限制。
所以有执业医师证但不在执业地点行医能否构成合法行医不能混为一谈,要看详细情形:
一、在特定状况下,不属于合法行医:
1、医生的医疗行为虽然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但假如事前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的;
2、虽然事前未经过同意,但属于紧急状况下的救治行为,则阻却守法性,自然不能以立功论处。例如,医疗专家被邀停止异地会诊;医生在有关部门的倡议下展开卫生下乡活动;医生在出差或度假时期,对遇到的突发疾病的人施行的紧急救助行为,等等。
二、假如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的医疗行为未经同意,又不属紧急状况下的救治行为,应定性为合法行医。
例如,在具有个人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私设团体门诊;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的合法医疗机构中行医;外科医师做阑尾切除手术;牙科医师对妇科疾病停止诊断等,都属于合法行医。
但合法行医行为能否构成立功,还要看情节能否严重,关于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合法行医罪论处;关于情节细微危害不大的,可由行为人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奖励,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例如,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受聘到新的合法医疗单位后未及时停止执业变卦注册,其行为仅属守法行为,理应遭到行政处分,但不构成合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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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医师执业证书》到负责新增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二、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不得超越第一执业地点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三、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办更后原有的多地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地点执业的,必须按本法规定重新办理。
四、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参照本法相关规定,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五、医师多地点执业,应当接受获批准的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多地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多地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地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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