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执业医师法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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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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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授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考核周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来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的执业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中。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的考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有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评定,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考核原则上以机考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纸笔考试。业务水平测评形式包括:(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医师职业道德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定,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医师应该在定考系统中同时参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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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2月开始,7月31日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第六条 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考核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证明。第七条 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主管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市卫生局备案。第九条 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第十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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