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予以医师执业注册

姑娘我百毒不侵为何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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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过要牵着手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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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限制吧。在哪里考的,由当地发执业医师资格证,然后在当地门开一个未注册证明,再到外地所在的门按正常程序注册。如果在当地已经注册,则需要变更注册。
根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
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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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和蠢有区别么

全国通用在县城需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在乡镇可以从事一般性医疗在县城执业受限在乡镇就好一些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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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书注册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23执业医师注册培训合格证明难吗?证书注册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好意思,久等了你好你好我问的问题您知道吗证书注册查询网站中华人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及证书查询入口【官方】是中华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为了广大医师考试查询自己的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开通的入口。考生可在官方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入口输入自己注册省份、姓名和验证码即可查询自己的医师注册信息。查询网址:这些我知道,也不是我问的问题执业医师注册培训证明应该怎样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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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的)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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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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