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时应该采取哪些方法

许她未来伴他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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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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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是相对医疗机构和医患人员而言的,一般身患疾病的人,我们称之为患者。而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的过程中,是享有一定的权利义务的。那么到底患者的权利有哪些,义务又是什么?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患者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的一些部门规章、医疗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患者的权利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公平医疗权;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知情与同意权。患者对疾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护人员的情况等享有知情权,而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权;索赔权;请求回避权。对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二、患者的义务有哪些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和履行如下义务:一是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二是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三是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四是接受强制治疗义务。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接受强制性治疗;五是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六是防止扩大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后,患者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患者的扩大损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三、医院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医院的权利主要包括治疗权疾病检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医学研究权;医护人员的尊严权等。
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九个方面:依法开业及执业的义务;依法或依照双方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对社会及患者的忠实诚信义务;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措施、注意事项等告知义务;医疗转诊义务。对不能治疗的疾病,应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报告义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应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如诊疗最优化,用药适量,手术合理,治疗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医疗费用最低等。
通过上文的解答,相信大家此时已经比较清楚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了吧,同时小编还提供了医院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相关医疗方面的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延伸阅读:
患者对于医疗诉讼应准备哪些证据
医疗纠纷中患者应该注意什么
患者怎样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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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了的心凉了的茶

〖梦见自己医师执业考试未通过意味着〗:这两天你能用一种聪明的方式来阐述自己的想法,甚至可以说出一些平时无法表达的心意。你在艺术上的表现力将会增强,但别人却未必能理解你的表达,甚至可能根本就弄不懂你的意思。你应该学会分辨哪些事情是能够延续长远而哪些又是过眼云烟。【佛滔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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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若成风我便化雨

您好,注册证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您应该在工作地点注册,不是想放在哪就放在哪的。希望您能采纳。

137评论

姑娘长发未及腰少年青丝未绾正

1、“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出相关的诊治决定,并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所能预见的医疗后果发生,医方应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2、“医师的自由裁量”法则。
医师为诊疗护理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门知识与技术,不同的医师对某项技术可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此情况先,应容许医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我们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3、“最佳判断”法则。
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还应是医师对患者的病情的最佳判断。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高于一般标准。比如,一些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有别,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最佳判断”法则一般仅应在该最佳判断确定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的危险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符合“医师的自由裁量”法则时,方可适用。
4、“风险预留”法则
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各种疑难杂症也逐渐有了相对应的医疗办法及医疗药物,但是新药的研发往往可能伴随着一些副作用,因此,判断医师过错时,因考虑“风险预留”法则的适用。
5、医疗的紧急性
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的判断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紧急性的判断与平时的判断有稍许差异。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医疗紧急性并非是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
6、医师的专业性
现行的医疗行业,医师的分工逐渐明确,每个门科都有专业的医师。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但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该专业的执业证书或同类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而要看该医师是否以该专科的形态执业。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专科医师的水平而强行为之,应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依专科医师的标准来判断该医师是否过错。
7、地区性原则。
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医师执业的环境、医疗经验等,也有地区性的差异。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因此,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区)的医疗专业为依据。
二、医疗事故认定的流程如何
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市卫生所医疗机构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步骤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另外,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并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以上摘自好医代app,哪里还有很多关于医药行业的法律知识,题主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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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一世沧桑繁华

卖药的不懂药、持证的不在岗——药店租个执业药师证代替药师指导患者用药,被称为“挂证”。针对“挂证”现象,国家食品药品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日前对65名“影子药师”予以曝光。

记者调查发现,专项整治之下,“挂证”现象在一些地方仍难绝迹,对患者用药安全造成隐患,也扰乱了药品流通行业秩序。有关部门“梗阻”在哪儿?“挂证”病根何在?怎么破?

让“影子药师”暴露在“无影灯下”

国家食品药品11月22日发布,根据吉林、江苏、安徽、江西等12个省份食品药品部门的检查结果,对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65人予以曝光。据了解,本次是食药监首次以公布名单的形式曝光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彰显了部门打击“挂证”的决心和力度。

虽然各地打击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据业内人士反映,“挂证”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究竟“梗阻”在哪儿?

食药监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日常检查中,不法零售药店多以执业药师临时休假等原因为由进行推脱,部门采用长期“盯人”的方法,耗费人力、财力、物力大,所以对于执业药师“挂证”的和认定有一定难度。即便查实“挂证”,也只是针对涉事的执业药师予以注销。

在首次对“挂证”行为进行曝光的同时,食药监要求各级食品药品部门继续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对于“挂证”人员的具体惩戒办法尚未出台,仍有部分药店和执业药师心存侥幸,寻求“挂证”的机会。

严打之下,“影子药师”仍在一些地方出没

严打之下,是否仍有药店寻求“租证”?

记者日前登陆一家证件租赁交易网站“聘证网”,这是一个专供双方交易的专业网站,需要执业药师证的药店只要登录网站,就可以进行“询价”“聘证”到“租证”一系列操作。记者随即点开网站客服的对话框——

“在你们这儿能租到证吗?”

“药师大量的有,你随便谈。”

“我需要怎么操作?”

“你先找10个听他们要价,哪个价格低就挂哪个。”

在网站上查看药师简历需要换取积分,一次最少100元,可换取100积分。记者用10个积分随机查看一名药师简历,上面学历、职称、证书考取时间、等一应俱全。记者在网站上检索到江西上饶的一名药师,电话接通后,面对记者的“询价”,这名药师说:“就按照市场价格,都是800-1000元,南昌我也挂过。”

记者尝试在该网站发布一则“聘证”信息,随后不断有来自河南、安徽、湖南、江西等地的执业药师主动来电“出租”。

有的药师甚至表示可以根据药店的要求“考证”。“我医师、药师证都有,平时主要是做医生,药师证是顺带着考的。”江西景德镇一位药师告诉记者,自己的证件是中药执业药师证。“如果要双证,我就考个双证。我学西医的,中药都能考得过,西药的应该不难。”

记者发现,“挂证”的背后是双方利益的驱动。一方面是药店算成本账,在江西九江,一名全职执业药师月薪要四五千元,而“租证”只要千元左右。另一方面,辛苦考下证的药师也不愿去药店只当个“站柜台”的。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指出,目前我国在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总量并不少,但由于待遇、晋升等因素,有不少拥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士不愿意走出体制。

完善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但在实际操作中,药店租用执业药师证开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食药监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完善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也是部门的重要抓手。为了加强对执业药师行为的规范,食药监正在推进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升级工作,实现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数据的互联互通,通过该信息记录执业药师不良执业行为。

在中国药科大学国家执业药师副主任康震看来,“挂证”问题的核心在于药店的定位偏差,本该扮演提供社会公共医疗服务的场所,现在变成了商业的卖场。定位偏差导致药店没有足够的处方可供调配,收入主要依靠推销OTC药品、保健品,也自然没有聘请全职执业药师的意愿。

如何解决定位偏差问题?胡颖廉认为,一方面患者要养成听从执业药师购药的科学习惯,而不是凭感觉自我药疗,甚至自行购买处方药;另一方面社会药店应当将执业药师的药事服务作为重要的附加值,而不是推销个别药品。

卖药的不知道她有没有证书,但是我知道,每次卖药的都推销最贵的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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