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况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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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岸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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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两年的不可以再注册。 执业医师申请注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有关中公教育的问题,可以使用以下服务:向TA提问 该链接由问题回答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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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话可笑

哪些情况不允许注册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证不予注册的行为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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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味的小对象

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证书考下的话并不是终身的,会有被注销注册的情况的,具体如下:
中医执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中医执业医师注销注册:
一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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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

可以注册的。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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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梦南北

医师执业经历描述的写法如下:

1、取得资格证的年份。

2、注册资格证的年份。

3、资格证的注册变更情况。

4、在执业期间接受了哪些培训考核。

5、在执业期间取得的成绩(获得的表彰、奖励,取得的研究成果等)。

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注册办法

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党政机关-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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