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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法行医,开个体诊所前首先到医疗机构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营业许可证》,批准后方可正常营业。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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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法行医,开个体诊所前首先到医疗机构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营业许可证》,批准后方可正常营业。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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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指导并规范医疗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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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医疗机构条例》;3、《执业医师法》。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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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将于5月12日护士节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立法。昨日,我省针对《护士条例》对400余名护士开班培训。“不管是聘任护士还是在编护士都要同工同酬、护士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此次《护士条例》规定的内容让所有护理工作者高兴。 欺负护士 依法处理 “太好了,终于有了专为我们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立的法。”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护理部主任吴美福说,“以前,护士被患者骂、受侮辱就只有哭的份儿,现在我们可以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吴美福表示,《护士条例》给她印象最深的就是第一条,“对护士人身安全的保护和人格尊严的尊重”。条例强调,?匀怕乙搅浦刃颍�璋?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年后护士配比要达标 “多年来,护士一直存在比例配备不足问题。以后这个问题将要得到解决了。”吴美福说,据近年对6家医疗机构调查统计,只有200多家医疗机构床护比例达到1:4的标准,而我省护士配比比例也很不平衡。条例规定,自条例实施后3年内,各医疗机构护士比例要达到要求标准。“这样护士就不会那么累了,也不会出现监护不到位的状况。”吴美福认为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病人将不再是一句空话。 聘任护士待遇将提高 “以前,受聘的护士和在编的护士相比,待遇差一些。条例要求两者要同工同酬,就是为了维护护士行业的公平。”吴美福说,现在随着医疗体制改革,聘任的护士越来越多,而聘任的护士与在编护士干的是一样的活儿,理应得到一样的待遇,比如应给她们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给护士健康监护权 “从条例规定内容看,国家对护士的呵护确实很周到。”吴美福说,以后,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当按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毕业即可考执业证 “以前,护士毕业后一年后才可考取执业证,但以后毕业就可以考了。”吴美福说,条例规定,以后护士执业证考取归门管,毕业就可考,且由两年一注册延长为五年一注册。 泄露患者隐私要受罚 作为护士的执业指南,条例也明确指出,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医师、泄露患者隐私等情形之一的,责令?恼���杈�妫磺榻谘现氐模�萃F?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销执业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