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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梦染心
肯定没问题啦,都有硕士或博士的临床专业毕业证书了,还要本科的干吗?不过必须要有一年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繁星相随
不可以的。报考执业医师需要有工作经验的。
执业医师报考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阳光过于温热
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雨花迟落霜雪纷飞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如果不是的话就不能参加考试,但我不知道跨专业考研之后可不可以(不过这个是相当难的,需要自学临床的内容,而且要看导师是否要检验的),也许行的。这要你自己问问看了。
倾我一眼初相识侯你一世长相思
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
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校验、变更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
1994年2月26 日颁发《医疗机构条例》,引用条款:第10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三、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按区域卫生规划,由区卫生局初审,报市卫生局审批,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审批项目条件
申请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设置审批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条例》;
(二)《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
五、申请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 用房产权证明;
(三) 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五)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
(六) 行医人员有关身份证、行医资格证及执业证书;
(七)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八)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医疗类: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科室简况及卫生技术人员简表;
(三) 医疗设备及实验室情况。
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行医人员有关身份证、行医资格证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行医人员有关身份证、行医资格证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五)变更法人需提交红头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