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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寸池音暮光
自主权有:自主护理权。决定权有:特殊干涉权。自主护理权:这是临床护士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护士有权根据治疗、护理的需要,询问病人的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制定与实施护理措施、报告与隔离传染病病人等。特殊干涉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限制病人自主权以维护病人、他人或社会的根本利益。只有当病人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害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时,才考虑使用。护士执业范围:1、执行基础、专科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技术,做到稳、准、轻、快、敏捷。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绝不与病人争吵。3、执行口服、注射、其它途径给药治疗及采集检验标本;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4、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5、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虑,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6、加强基础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本科室的相关知识。7、负责医疗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点交接。工作结束后,做好清洁卫生及次日工作的预先准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汇报、反映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要求,并做好记录。
未曾了解
护士执业注册是护士从业前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通过相应注册,才具备执业资格,以往注册手续比较麻烦,申请起来比较繁琐,为了保证工作更顺利展开,目前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多学习相关政策则是有必要的。所谓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则是指决定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这样更方便注册,手续办理起来则更人性化,解决了不必要的麻烦。下放具体实施部门是有要求的,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一般是由市批准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涉及人员一般涉及到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朋友们,而且护士执业注册表也有所调整,则为“三表合一”,准备材料时则更简单方便一些,有些地区已经可以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博傲教育小编了解到,所谓的“三表合一”,即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这样证明材料更精简,一些可以从系统查到的信息,无须申请人额外证明。现在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比以往的模式更简单,注册人员无须来回跑,只有有电脑与网络,则可以完成注册,这样申请人办事情则更方便简单。注册完成以后,一旦审批通过,则会发放证书,有特殊要求的还邮寄到指定地方。护士执业注册手续越来越精简,这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是有利的,
最好年华却给了不该之人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