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执业药师资格证新改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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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等地区,执业药师考试可继续执行单独划线,自定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均低于72分。

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未过国家合格标准线(72分),但成绩已达到“三区三州”自定标准线(低于72分)的考生,可申请当地有效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3年内有效的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去年的划线标准,最低合格标准为新疆,仅需60分就能拿到证书。但也有与国家标准线相差不大的地区——西藏合格分数线为70分,仅低于国家线2分。

国家出于人才地区差异化考虑,开放了部分地区单独划线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建功立业。但这并不代表国家对执业药师考试降低了标准。

从近几年的考题来看,考题越来越灵活,重点考察考生的综合性能力和知识迁移能力。所以,无论是享单独划线地区还是执行国家标准地区的执业药师考生都需认真对待考试,用自己的努力,让拿证更有把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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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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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虎医考为你解答:(一)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5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11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16号);5.《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17号);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等2项信息化标准的公告》(2022年 第50号);7.《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 第55号);8.《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 第62号);9.《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 第92号);10.《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2022年 第111号);11.《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 第112号);1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的公告》(2022年 第113号);13.《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 第118号);1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 第124号);15.《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 第125号);1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 第126号);17.《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 第15号);18.《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3年 第20号);19.《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20.《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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