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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原注册部门进行注销。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扩展资料: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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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正确的说法是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应当注销;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吊销,应当注销。
一、注销对象: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提交的材料: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2)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
(3)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有照片)。
(2)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拟被注销人的《死亡证明书》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的流程和受理时限:
一、注销流程:
1、单位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情况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提交相关材料。
2、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市政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终审。市政务中心卫计委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
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注销,并将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进行销毁。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销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政务中心卫计委窗口审核办理。
二、受理时限:
市政务中心卫计委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注销情形的,准予注销注册;对不符合注销情形的,不予注销注册,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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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与注销注册(一)变更注册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1、省内变更。(1)本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属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直接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换《护士执业证书》,在“注册机关”一栏注明新的执业机构名称即可。(2)跨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不属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应先到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5)、《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执业机构工作经历证明、身份证明审核。持原注册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再到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的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不收回,号码不更改,在“注册机关”一栏注明新的执业机构名称即可。原注册机关和拟注册机关分别在注册软件上注明申请人变更信息。2、跨省变更(1)出省变更①申请变更。申请人先到原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原注册机关及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存档1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明。②注销注册。原注册机关在审核提交的材料后,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发证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明以后收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申请人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获得新《护士执业证书》。(2)入省变更(1)注销注册。申请人在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的注销。后凭《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并保持执业年限的连续性。(2)申请变更。申请人凭《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拟执业地护士注册机关提出入省变更注册申请。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提交首次注册规定的第3、4、5、7、8项材料审核。(3)发证并注册。申请人持有的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按照注册有关条件和程序办理注册。护士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申请补办的程序《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省内公开发表的报刊上予以公告。提交刊登的报刊、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明照片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补证手续。补*书的原则是补办遗失的相应证件,其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如实填写补证时间;如补正本,则在发证日期后标明“原证遗失、补发新证”字;如补副本,则在注册栏的备注项填写“原证遗失、补发新证”,以示与原证的区别。 护士资格证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护士资格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