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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伏的身影还是很入戏
2022年的执业药师考试距离正式开考还剩40天,各位考生除了紧张的备考之外也要记得关注考试官方发布的考试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哦!下面我就为大家带来2022年河南省执业药师考试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即将参加考试的河南考生们快来看看吧!
一、考生参考的健康及相关要求
(一)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无异常的考生须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二)所有考生均需提前下载打印、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见附件),确保信息准确、属实,不得虚报、瞒报。
(三)考生进入考场时须带齐准考证、有效期内身份证和《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交考场内监考人员。
(四)在考试全程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
(五)考生进出考点、考场时,应保持1米以上间距,有序行进,避免人员聚集。
二、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
(一)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
(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黄卡或红卡的;
(三)不能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四)不能提供《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的;
(五)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不能参加考试的;
(六)考前14天内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次密切接触者);
(七)考前21天内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八)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九)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域旅居史的;
(十)考前21天内有境外或港澳台旅居史的;
(十一)其他特殊情形经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不得参考的。
三、温馨提示
(一)请广大考生提前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
(二)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三)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
(四)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五)考试期间,出现发热(体温≥℃)、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等症状的考生,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
(六)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七)考生应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按“应接尽接”原则,提前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
(八)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本须知中未提及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请广大考生持续关注考点城市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考试机构网站通知,严格按照防疫要求,提前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咨询电话:61612719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1、药学专业知识一
(1)要求在正确认识药物结构与构效关系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药物常用剂型的特点、质量要求和临床应用,药动学、药效学及药物体内过程;
(2)熟悉与药品质量管理直接相关的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典的通则等内容;
(3)并能够运用药学基础理论、原理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正确认识药物与疾病治疗的客观规律。
2、药学专业知识二
(1)要求熟悉临床各类药品的药理作用和临床评价等内容;
(2)重点掌握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主要不良反应、禁忌症及临床监护要点等合理用药的知识;
(3)系统掌握临床常用主要药品的适应证、注意事项、用法用量和常用剂型、规格等用药知识,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3、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在“药学实践与用药安全”中,要求重点掌握处方调剂、处方审核、药学计算、开展用药咨询、特殊人群用药等实践工作所需的综合知识与技
(2)熟悉药品临床评价方法与应用的知识;
(3)在“自我药疗与药物治疗”中,要求重点掌握常见症状及“小病”的判断、处置,常见疾病的药物治疗和合理用药方案
(4)熟悉中毒解救的药学支持,疾病健康教育和宣传等综合知识与技能。
4、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掌握中药制剂与剂型的特点、质量要求和临床应用,常用中药的来源、产地与性状鉴别,中药炮制与饮片质量控制等内容;
(2)熟悉中药化学成分与质量控制成分及中药毒理;
(3)并能够运用有关中药学基本理论、原理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正确认识中药与疾病治疗的客观规律。
5、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掌握临床用药单味中药的药性(寒热温凉平及有毒与无毒)、功效、主治病症、使用注意和中成药的功能、主治、注意事项、配伍意义及组方特点等内容;
(2)熟悉典型单味中药的基本配伍意义和主要药理作用,功效相似单味中药的药性、功效及主治病症的异同点及个别同名异物药物的来源,中成药的功能及主治 证候的异同点,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6、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理解中医理论(包括民族医药)知识与中医诊断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常见病的辨证论治,中药联合用药和特殊人群用药等合理用药的综合知识与技能;
(2)熟悉常用医学检查指标、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以及中药不良反应知识,以及中药调剂、中药贮藏与护养的各种必要知识和技能;
(3)在开展药物信息与咨询服务中能够独立利用图书资料和现代信息技术获取可靠的医药学信息,并用于与医师、护士、患者及其家属的有效沟通和指导合理用药。
7、药事管理与法规
要求重点掌握药学实践中与合法执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够理解国家医药卫生政策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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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的执业药师考试只要能通过,就将认定获得中级职称,同时也将成为高级职称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所以各位考生这场考试是相当重要的,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看2022年河南省执业药师考试高级职称申报评价标准吧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从事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药品安全和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学(非医疗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别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别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药(中药)士(非医疗机构)、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主管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副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
第三条 、药学类(非医疗机构)高级职称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中级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初级职称按照我省初定政策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非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含从事药品研发、生产、流通、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审评查验、监测与评价)等所有与药学(非医疗机构)相关领域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符合本标准的从事上述药品工作10年以上的相关人员,可由工程、自然科学等其他系列职称转评同级药学专业职称。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若出现不合格(不称职)等次,该考核年度不计算在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内,考核合格的年度可累计计算。
(四)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因涉嫌经济犯罪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违法人员在服刑期间,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副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中药)师(或执业(中)药师)满2年。
2.具备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主管(中)药师(或执业药(中药)师)满5年。
3.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中药)师(或执业药(中药)师)满5年。
4.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中药)师(或执业药(中药)药师)满7年。
5.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可将学历放宽至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中药)师(或执业药(中药)师)满10年。
(二)主任(中)药师(非医疗机构)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职务满5年。
第三章评价条件
第八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副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
1. 专业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较好地掌握并能灵活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强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具备撰写较高水平专业报告的能力,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独立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引导医药行业发展的前瞻能力,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够组织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或带领本行业、本单位取得突出成绩和业绩。
2.业务工作能力、经历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任期内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2份(每份在1500字以内)。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根据从事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任意3项(其中省、市级单位至少具备前6项中的1项;不符合规定学历要求的,可破格申报评审,但要满足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且须至少具备前6项中的1项。
(1)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限第1名)。
(2)省、市级单位申报人员在SCI或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质量较高的论文1篇以上或科技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县级单位(不含市辖区)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科技核心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或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3)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4)作为第一主编或副主编撰写1本以上具有正规书号的学术著作或译著(5万字以上,且本人在学术著作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不低于1万字)。
(5)获得本专业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不限名次),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7名)1项以上。
(6)药学领域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前三名获得者。
(7)主要参与过研究并形成国家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制修订1项以上;或主要编写(需提供材料证明工作量)省级检查指南和管理办法制修订1项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8)主要参与过(限前10名,单位提供贡献工作量证明)药品研发并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获得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或新药生产批件1项以上;或主要负责过(限前5名)国家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等项目(课题)1项以上。
(9)主要参与过并形成国家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2项以上;或独立承担过行业或地方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2项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10)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调研或药品上市后风险评估预警,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须公开发表并作为投资依据或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1篇以上;或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或主持药品生产管理和GMP标准执行等工作,担任企业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累计满5年,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或生产管理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经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职称专家的鉴定。
(11)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2项以上获得县(区)以上奖励,或在其中2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需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12)主持或主要负责(限前5名)编写药用植物栽培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范、饮片加工工艺等中药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1项以上,并推广应用;或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在同行中被推广应用(需要有论证材料支撑)。
(13)主持(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2项以上;或主持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需提供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综合评价意见。
(14)作为技术骨干(限前10名)在药品研制或生产领域参与省级以上重大项目1项以上并结项;或主要负责(限前5名)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1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建议);或主持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校企合作项目1项以上,并有相应的成果,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项目经费不低于50万元。
(15)作为技术专家或统计专家参加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1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1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或主要负责(限前5名)编写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1项以上,并有一定的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主任药(中药)药师(非医疗机构)
1. 专业能力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丰富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破解复杂疑难问题能力和跟踪学术前沿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引导医药行业发展的前瞻能力,并在本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具备撰写高水平专业报告的能力,能够带领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带领本行业、本单位取得显著成绩和业绩。
2.业务工作能力、经历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任期内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3份(每份在1500字以内)。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根据从事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任意4项(其中省、市级单位至少具备前6项中的1项。不符合规定学历要求的,可破格申报评审,但要满足下列条件5条以上,且须至少具备前6项中的1项。
(1)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国家重大专项等课题需为子课题负责人以上);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2)省、市级单位申报人员在SCI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质量较高的论文2篇以上;县级单位申报人员在本专业科技核心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3名)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
(4)作为第一主编撰写1本以上具有正规书号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0万字以上,且本人在学术著作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不低于2万)。
(5)获得本专业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限前7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限第1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5名)1项以上。
(6)药学领域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7)主要参与过研究并形成国家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制修订2项以上;或主要编写(需提供材料证明工作量)省级检查指南和管理办法制修订2项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8)主要参与过(限前5名,单位提供贡献工作量证明)药物研发并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获得新药临床试验批件或新药生产批件1项以上;或主要负责(限前3名)过国家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等项目(课题)2项以上。
(9)主要参与过并形成国家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3项以上;或独立承担过行业或地方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4项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10)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调研或药品上市后风险评估预警,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须公开发表并作为投资依据或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2篇以上;或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或主持药品生产管理和GMP标准执行等工作,且担任企业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累计满5年,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或生产管理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经3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职称专家的鉴定。
(11)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3项以上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有3项以上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3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须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12)主持编写药用植物栽培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范、饮片加工工艺等中药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2项以上,并推广应用;或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3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在同行中被推广应用(需要有论证材料支撑)。
(13)主持(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3项以上;或主持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3项以上,需提供3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综合评价意见。
(14)主持药品研制或生产领域省级以上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主要负责(限前3名)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或主持和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校企合作项目1项以上,并有相应的成果,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项目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15)作为技术专家或统计专家参加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2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或主要负责(限前3名)过编写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2项以上,并有一定的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标准所称“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专业学历。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十条、 本标准规定的能力业绩条件均应为聘任现职称以来取得,全日制脱产学习期间取得的业绩不可参评,若任职期间参加全日制脱产学习,任职年限需扣除学习时间。
第十一条、 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博士研究生)认定中级职称资格需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考试。中级职称采用以考代评的方式,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可初定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可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等相关政策初定。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提及的论文或著作(译著)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汇集等。SCI按照中科院收录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按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科技核心期刊按照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目录。期刊目录的制定随中科院、北京大学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目录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仅限原始发明人使用。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跨系列转评的,凡跨系列参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任职年限与药学相关的可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十七条、 对在药学类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破年限申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八条、 对民营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企业博士后等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部门负责解释。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22年执业药师考试内容:
1、药学专业知识一
(1)要求在正确认识药物结构与构效关系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药物常用剂型的特点、质量要求和临床应用,药动学、药效学及药物体内过程;
(2)熟悉与药品质量管理直接相关的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典的通则等内容;
(3)并能够运用药学基础理论、原理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正确认识药物与疾病治疗的客观规律。
2、药学专业知识二
(1)要求熟悉临床各类药品的药理作用和临床评价等内容;
(2)重点掌握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主要不良反应、禁忌症及临床监护要点等合理用药的知识;
(3)系统掌握临床常用主要药品的适应证、注意事项、用法用量和常用剂型、规格等用药知识,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3、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在“药学实践与用药安全”中,要求重点掌握处方调剂、处方审核、药学计算、开展用药咨询、特殊人群用药等实践工作所需的综合知识与技
(2)熟悉药品临床评价方法与应用的知识;
(3)在“自我药疗与药物治疗”中,要求重点掌握常见症状及“小病”的判断、处置,常见疾病的药物治疗和合理用药方案
(4)熟悉中毒解救的药学支持,疾病健康教育和宣传等综合知识与技能。
4、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掌握中药制剂与剂型的特点、质量要求和临床应用,常用中药的来源、产地与性状鉴别,中药炮制与饮片质量控制等内容;
(2)熟悉中药化学成分与质量控制成分及中药毒理;
(3)并能够运用有关中药学基本理论、原理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正确认识中药与疾病治疗的客观规律。
5、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掌握临床用药单味中药的药性(寒热温凉平及有毒与无毒)、功效、主治病症、使用注意和中成药的功能、主治、注意事项、配伍意义及组方特点等内容;
(2)熟悉典型单味中药的基本配伍意义和主要药理作用,功效相似单味中药的药性、功效及主治病症的异同点及个别同名异物药物的来源,中成药的功能及主治 证候的异同点,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6、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理解中医理论(包括民族医药)知识与中医诊断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常见病的辨证论治,中药联合用药和特殊人群用药等合理用药的综合知识与技能;
(2)熟悉常用医学检查指标、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以及中药不良反应知识,以及中药调剂、中药贮藏与护养的各种必要知识和技能;
(3)在开展药物信息与咨询服务中能够独立利用图书资料和现代信息技术获取可靠的医药学信息,并用于与医师、护士、患者及其家属的有效沟通和指导合理用药。
7、药事管理与法规
要求重点掌握药学实践中与合法执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够理解国家医药卫生政策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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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10月23日 上午0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4日 上午0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本次考场考点设在省直、部分省辖市政府所在地。 二、报名及免试条件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全科)考试条件: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免二科)考试条件: 1.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三、获得资格证书的条件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以下简称告知制)。 有关告知制具体内容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查询。 考生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生的内容、不实可能承担的责任、资格核查部门的核查权力和考生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资格核查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五、报名时间、程序、资格核查、缴费及打印准考证时间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8月11日9﹕00至8月18日17﹕00。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完成信息确认并下载《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下称《资格考试报名表》),否则视为未成功报名。 (二)报名程序 1.报名照片预处理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报名平台”)实行注册和报名照片资源共享,考试机构不再对照片进行审核。考生注册之前,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或河南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自行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报名平台识别,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审核通过。 2.网上注册 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选择“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报名平台,按照提示认真填写个人注册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上传已处理好的照片。 若为已注册考生但还未完善学历、学位信息,登录时请按照系统提示完善学历、学位信息。 考生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请考生牢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以备缴费环节和打印准考证环节使用,并且可在以后报考其他资格考试时使用。 3.网上报名 考生登录报名平台,点击左侧“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下一步报考省份选择“河南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在报考信息填写页面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报名按照属地原则: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主管单位报考代码的,下称“省直单位”)的考生在选择“地市”和“审核点”时,应选择“省直”(请勿错选为郑州市);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的考生应选择相应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考生选择原省辖市;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生应选择档案存放地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 (三)资格核查 资格核查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采取考后核查形式。 (四)缴费时间及办法 1.缴费时间 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8月19日9:00至8月23日17:00。 考生须按时缴费,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2.缴费办法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入报名平台,按照提示步骤进行网上缴费,缴费使用银联卡。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85号)的规定,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1元。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在缴费截止1个月后的30天内到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发票(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发票的,视为放弃领取发票。个人领取发票,只需带本人身份证;单位领取发票时须自行汇总本单位缴费考生信息并加盖公章。 (五)打印准考证时间 2021年10月18日9:00至10月22日17:00,网上已缴费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监督监管及虚假处理 (一)监督监管 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后,资格核查部门依法依规对考生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随机抽查、考后核查等方式对考生内容开展核查。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人事考试中心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证书人员进行联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名举报的,必须核实处理。 (二)虚假处理 1.考试前,资格审核部门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2.考试后,资格审核部门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取得证书或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3.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资格证书办理 考生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资格核查后,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验证职业资格证书。纸质证书下发后,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证书发放事宜。 八、考后核查 (一)核查时间 核查安排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考试成绩出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请及时关注河南人事考试网和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核查公告。由于被核查人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核查范围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参加202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且所有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考生进行考试资格核查。 (三)核查材料 1.报名表、成绩通知单各一份(多年通过的须提供每年的)。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出具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须注明考生本人的具体工作岗位,例如:质量管理员、检验员等,凡仅写明“药学岗位”、“在我单位工作”等视为不合格)。 6.报考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法开业证明。 7.职称证书(免二科考生)。 8.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国(境)外学历)。 9.非报考所在市身份证号的考生须提供本市户口本和本市一年以上连续(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或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和一年以上本市连续(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材料要求 大专以上学历要求必须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到的本人学历信息(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认证报告。 (五)相关提示 1.请广大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认真对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不要轻信社会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以免造成考试成绩合格后无法取得资格证书。 2.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必须是从取得第一专业学历(不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以后开始计算,即第一学历为大专的必须是2016年(包括2016年)之前取得学历;第一学历为本科的必须是2018年(包括2018年)之前取得学历。相关专业加1年。 3.报考专业严格按照“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执行,目录之外的专业不符合报考条件。 九.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加强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应携带的文具限于2B铅笔、黑色墨水笔、橡皮。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全部为客观题,考生须在答题卡上作答。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技术。 (四)考生参加考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五)为减少考生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考生须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考生须严格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项》(可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站内公告栏目查询)及考点城市的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参加考试。 (六)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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