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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风吹
多点执业目的是啥 记者:出台护士区域注册、多点执业政策,是为了起到哪些效果? 北京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北京市的政策是:护士在本市任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后,即全市有效,可同时在本市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4月10日起,北京全面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护士可通过电脑或手机,进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上传身份证、健康证明等材料,在线办理注册、查询结果。接到制证完成通知后,即可领取证书。 截至5月31日,全市在岗护士激活率达到95%以上。目前,已在线办理护士注册许可事项12562件次。在机构执业备案中,93%备案在基层医疗机构。护士流动方向上,71%是从基层到基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层护理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给予了护士更多选择权。 天津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自5月31日起施行,天津也成为继北京、广东之后第三个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城市。 在天津市执业注册的护士,可以通过区域注册在多个机构进行执业,并且不限定执业机构数量,使护士能够在全市范围内流动,从而激活护理队伍活力。优质护理资源的流动,能够指导、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医联体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促进护士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广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广东出台护士区域注册的管理办法,一是为了缓解护理人员不足的问题。到2017年底,广东在岗注册护士万人,而到2020年,要超过38万人,缺口近8万人。实现护士多点执业,能促进有能力、有余力的护士向资源紧缺的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流动,充分利用护理人员的闲余时间,减轻因护理人员绝对数量不足造成的影响。 二是为了促进优质护理资源下沉到基层。通过护士区域注册,引导护理专家、专科护士从城市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缩小城乡之间的护理服务水平差距。 三是为了激发护理队伍活力,为资深的护理专家和专科护士提供更广阔的职业发展平台,充分发挥其培训指导作用,以提升基层护理人员的能力。问地点多了出事找谁 记者:如何理解多点执业的“点”?除了在固定机构,护士还可以上门服务吗?出现纠纷,多个执业点怎么划分责任? 北京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护士多点执业,执业点是指固定的医疗服务点,而不是居民住所。如果护士执业点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家庭签约服务居民,可根据评估决定是否提供上门服务。 天津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根据规定,在天津市进行执业注册的护士,要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可以是多个。护士依法开展入户护理服务的,可以视为该护士执业机构的服务延伸。 护士的各个执业机构,对护士管理负主体责任。在服务中,多机构执业的护士,如发生护理不良事件或纠纷,由事发所在地的执业机构和该护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执业机构不承担责任。 广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多点执业的“点”,可以理解为护士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目前政策规定,要依托合法的医疗卫生机构,才能提供护士的医疗护理服务,包括上门护理服务。 护士上门服务,主要取决于护士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例如,可以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形式,针对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床,由医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或者由医院派遣护士上门,开展多项延续护理服务。问流动之后会否流失 记者:多点执业后,护士会不会成为“断线风筝”,从医院流失?护士在医院里的服务质量,会受影响吗?对多点执业的护士,医院会不会有看法? 北京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多机构执业的护士,还是在医疗系统内工作,只不过多了工作地点,并没有离开医疗系统。多点执业并不是导致护士荒的原因,而是能够盘活护士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护士们的主动性。目前,政策并未强制要求护士要多点执业。北京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并不是“共享护士”,两者不能混淆。 天津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当前天津有万名护士,《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施行后,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护士在天津范围内流动,这其实是倒逼医院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护士执业环境、提高薪资待遇和晋升空间,增强护士的职业归属感和职业价值感,从而留住人才。 另外,对于护士来说,新政策也是一种激励:护士越有能力,获得的报酬越多,职业认同感也越强。反之,不提高自身能力、服务质量,则可能在竞争中遭到淘汰。 广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广东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于今年5月正式实施。目前,还没有收到相关医院或地方主管部门关于护士流失问题的报告。护士区域注册允许护士双向流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改善护士执业环境、不断提高护士待遇,来留住护士。 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护士合法权益,区域注册管理办法对护士和医疗机构都有明确的规范指引。 一是实行多执业机构备案制,其他执业机构在与护士签订或解除劳务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二是明确护士多机构执业基本原则,护士多机构执业,应当遵循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基本原则,落实护理工作核心制度。 三是明确主要执业机构责任,包括负责护士延续注册、职称晋升及其他技术准入等,同时要求主要执业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护士多机构执业,不得因护士多机构执业影响护士的各项合法权益。 四是执业机构应明确护士多机构执业的劳动待遇,鼓励其他执业机构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多机构执业护士的保障水平。
只许你说我
确定一个医疗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 以重庆市为例,护士执业注册地点由所执业的单个医疗卫生机构调整为重庆市行政区划,即护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后,执业注册全市有效,且可同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其《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栏登记为“重庆市”。护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整执业机构的,不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 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最终陌路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9〕9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20日经市卫生健康委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文件实施之日起停用原市卫生局制作、原各区卫生局编号使用的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护士,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 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七条本市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护士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系统根据护士提交的申请类别自动生成。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十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变更、注销等注册事项 第十四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第十八条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拟重新申请注册的,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拟重新注册的,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后提出。 第十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由外省、军队或武警变更到北京市执业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增加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备案。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护士个人申请办理注销的,在线提交注销申请,并上传身份证明。 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录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原注册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或注销。 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在线提交被注销人的《死亡证明书》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丢失《护士执业证书》需补办的,应向主要执业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教学医院同意,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其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主要执业机构负责确认护士健康状况,负责对护士提交的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由主要执业机构打印并在需签字、盖章处分别签字、加盖公章。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通知后,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纸质版到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领取或打印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证书领取或打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注册或备案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记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市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13年7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 通知》(京卫医字〔2013〕140号)《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