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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怎么操作介绍如下: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学习方式,执业药师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学习方式进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学习。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可以选择面授、网授或函授方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全年要求90学时,3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每学时时长45分钟),计10学分;专业科目60学时(每学时时长40分钟),计20学分。
公需科目学习方式统一在人社部人事人才培训网执业药师公需平台(网址:)或手机客户端免费学习,考核合格,授予学分。
专业科目学习方式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考核合格,授予学分,学分全国范围内有效。
1、中国药师协会开展的示范性网络培训;
2、省级(执业)药师协会或药监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
3、药学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4、经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思念让旧情变的有余温
是的。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由中国药师协会备案的施教机构负责学分授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等信息。
第十七条 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参加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分信息,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汇总参加全国示范性网络培训的学分信息,并分别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
扩展资料: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必须适应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
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三)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四)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五)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六)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七)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八)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方式,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
第十二条 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由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铭记那双眸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满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项目制和登记制度。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满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3类,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级药监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工作。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每类又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和研讨课四种,课程总数为32门。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3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6门、研讨课5门翳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中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4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5门、研讨课5门。在这两大类课程中,内容完全相同的有8门课程,故采用同一个教学大纲,称为共用课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取得方式:(1)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2)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3)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翳学教育网搜集整理。(4)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5)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6)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以上2~7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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