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证首次注册未注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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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一地你却在笑我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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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证未注册不会失效。但是护士证注册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超过3年需要额外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拓展资料:

护士证有效期是5年。护士首次取得执业证书之后,必须在五年到期之前进行护士证延续注册,如果不延续,那么过期一天也算是作废的。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执业证书》过期了,要分两步办理;

第一、需要注销。

第二、再重新注册。

注销护士证需提交材料:

1、注销申请书;(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10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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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注册的话应该抓紧去认证,分析如下:

一、3年内注册是必要的。必须提交1份报名申请表,护士职业证书3份,指定医疗机构颁发的6个月健康证3份,指定3个月的综合医院临床护理培训资格证书6份。

二、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当年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毕业证及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受聘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扩展资料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3年在校毕业生)。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护士资格证

17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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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证3年内没注册可以继续注册,不需要重新考。护士执业注册程序,具体如下:

护士执业注册程序:

1、填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单位复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意见;

4、录入信息。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机构版)。并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当地护士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各县区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核对打印后的《护士执业证书》,张贴照片;

7、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区注册机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首次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送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发证机关终审发证;

9、注册。各注册机关领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注册机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6-2008年”、或“2007-2008年”,并加盖“某某县或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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