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从哪年开始

旧时人新模样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6743

首页> 医学>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从哪年开始

3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陈酿三千

已采纳

通过执业药师考试当年不需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都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完成20学分,60学时;公需科目需完成10学分,30学时。

全科(四科)考试成绩管理: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考试成绩有效期按4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免二科考试成绩管理: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成绩核查范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人考中心函[2005]168号)文件规定,资格考试客观题成绩原则上不进行成绩核查,查分仅限于主观题科目。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除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或参加考试但成绩为缺考这两种情况的考生可以申请查分外,其余情况均不受理查分申请。成绩核查由专门工作人员将各项小分重新累加,检查有否漏记、错记,不进行重新阅卷。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15评论

共走弦音度浮生

执业药师考试及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析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性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 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9.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同异点?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10.执业药师在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作用是什么?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2)驻店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的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3)执业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11.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怎么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如未配备,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12.现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而本人不是执业药师的怎么办?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刚刚施行,存在很多现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而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现行政策是: (1)拟在药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工作,使具备一定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2)对已进行过认定工作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尚未取得资格的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通过考试取得资格。 (3)对通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说明其不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按执业药师准入控制的原则,必须调离岗位。13.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怎么办?对上述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14.对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执业药师怎么办?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及时地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纪录》栏目内。15.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执业药师怎么办?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16.对在执业单位工作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怎么办?对在执业单位关键岗位工作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奖励规定,给于表彰和奖励。奖励形式是精神和物质奖励两种。执业单位也可按情况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1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的关系是什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18.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各条款由谁进行解释?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19.执业药师资格认定是怎么一回事?1994年和1995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小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关键岗位的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经考试直接给予了资格认定,并发给资格证书。其条件是:(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2)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药品、中药品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获得省(部)及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及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4)连续直接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或药学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计十年以上;(5)经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下一步国家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拟按上述条件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20.什么是执业药师执业单位?凡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为执业药师执业单位。21.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是医药事业适应“两个根本转变",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制化建设,加强宏观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药体制改革,特别是药品分类管理的战略性措施。 (2)是医药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化管理,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加强药师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 (3)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医药市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大措施。 (4)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国际互认,使中国医药走向世界的保证措施。

考试工作

22.什么人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23.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有一定的专业工作实践经历。24.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指哪些专业?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25.报考条件中对专业工作年限的具体规定了什么?对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对大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对本科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对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参加考试。26.中药专业人员考试科目有哪些?中药专业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专业知识(一)、中药专业知识(二)、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27.中药专业知识(一)包括哪些内容?中药专业知识(一)包括中药学和中药药剂学两部分内容。28.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哪些内容?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中药鉴定学和中药化学两部分内容。29.药学专业人员考试科目有哪些?药学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30.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哪些内容?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药理学和药物分析两部分内容。31.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哪些内容?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药物制剂和药物化学两部分内容。32.哪些人员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可以免试部分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15年。33.可以免试的部分科目是什么?对中药专业人员可以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对药学专业人员可以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34.如何理解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周期?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35.考试周期对参加部分科目免试部分的人员适用吗?不适用,参加部分科目免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36.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在每年的什么时间举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在每年的十月举行。2000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是2000年10月14日至15日。37.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小时。38.如何办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单位证明信,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39.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在哪报名?党中央、国务院、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40.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哪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4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谁负责?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42.考试工作是如何分工的?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43.如何理解考试工作中考培分开的原则?考培分开的原则是指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

注册管理44.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1)是对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在执业活动前必须经过的准入控制,注册机构通过对申请注册者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同意准入。 (2)是对执业药师进行行政管理,加强监督调控的一种手段。 (3)通过注册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用人实行依法监督管理。45.为什么要实行再次注册?为了加强对执业药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是一次就可以要不断地对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态度、能力业绩等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特别是要考核其执业能力,是否保持和提高到必备的执业标准。上述情况都是通过再次注册的形式来实现的。46.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4)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47.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机构设在哪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48.执业药师注册包括哪些方面?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执业类别分为药学、中药学两类;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49.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几年?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再次注册。50.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51.什么是执业药师首次注册?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第一次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为执业药师首次注册。52.什么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满(有效期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有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记录。53.什么是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54.什么情况下执业药师将予以注销?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5)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继续教育

55.什么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56.执业药师为什么要接受继续教育?为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依法执业。57.为什么说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执业药师必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所在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58.如何理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有组织的自学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59.什么是指定项目?指定项目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是执业药师的必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7学分。60.指定项目如何组织实施?指定项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实施,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承担。61.什么是指导项目?指导项目为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作为执业药师限定选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8学分。62.指导项目如何组织实施?指导项目分为两类。一类由举办单位面向全国举办,此类项目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并向全国公布。二类由举办单位面向本地区举办,此类项目由所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公布。63.什么是自修项目?自修项目为执业药师自行选定的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专著等。64.执业药师选定自修项目如何确定学分?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学习后,须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65.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后由谁登记确认?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举办单位登记确认。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举办单位登记确认。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的学习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确认。6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证书由本人保存。6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有哪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学时学分数、考核结果、日期、举办单位。68.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费用有什么规定?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应交相关费用;所交费用可从本人执业单位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评论

城市里的奥特曼农村里的葫芦娃

医学教育网推荐: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课程 火爆报名中!点击免费试听课程>>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通知印发,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管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58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