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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证延续注册需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首先,再次注册对象:1、已在省或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每两年注册一次。2、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其次,再次注册程序:1、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效注册年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2、单位初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3、录入信息。将护士再次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4、注册机关再审并注册。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送当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7-2008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5、再次注册工作必须在注册年(双数年)11月20日前完成。法律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三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护士条例》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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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证重新注册应按首次注册提交材料提交: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5、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9、材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 1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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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原件1份);护士注册申请名单(原件1份);电子化系统打出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临床实习手册)原件和复印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外省毕业证书者,需提交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省教育厅的学历认证原件(原件1份)。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原件1份);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后置)取消;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原件1张)。重新申请注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申请单位承诺书。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执业的法律凭证,核发护士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注册的过程是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护士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获得有效注册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