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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容不得停留
【 #护士资格证#导语】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2023年广东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公告已公布,4月8日-9日举行人机对话考试,具体详情如下: 一、考试科目与时间 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广东考区采用人机对话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每半天一个轮次,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2022年12月14-27日期间,报考人员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要求完成网上预报名,并打印《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申请表》)。报考人员须对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现场确认。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于2022年12月15-30日期间完成现场确认工作。省直考点现场确认时间为2022年12月17-22日9:00-11:40,14:20-16:30,受理地点: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西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321号)。 报考人员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考点报名、确认,也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考点报名、确认。中央驻穗单位、部属、省属单位报考人员(驻穗院校应届毕业生)在省直考点报名、确认。其他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考点报名、确认(各考点联系方式可查阅《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广东考区、考点设置一览表》。特别提醒:广州考点的报考人员请勿到省直考点办理确认)。 报考人员须按照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携带《报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自觉服从考试管理机构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作出的相关安排。 报考人员提交的下列报考材料中,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证件(书)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给报考人员。 1.《报名申请表》。《报名申请表》各栏目所填内容须与所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信息一致。 2.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所填写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一致。 3.毕业证书。 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5.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报考人员为2014年11月11日后毕业(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的非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交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士临床实习证明;报考人员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持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广东省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确认。学校可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确认手续,学校应组织参加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签订个人书,个人书由学校留存。 对报考人员所持学历证书有疑义的(含跨省招生,无法确认招生学校的合法招生信息或无法辨别学历证书的真伪等),可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其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或学信网学历查询信息(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持广东省外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须提交由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相关意见。 持国外院校所获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需同时出具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考试收费 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核状态,经考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3年2月3-14日,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9〕826号)执行:每人每科66元。 四、准考证打印 2023年3月30日-4月7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打印准考证。 五、成绩发布及成绩合格证明打印 (一)考试成绩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公布。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自行在网上查询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成绩单。 (二)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全部实行电子化,考试成绩合格者均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明。 附件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广东考区、考点设置一览表.pdf 附件2广东省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证明(模板).pdf 附件3广东省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书(模板).pdf 原文标题: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广东考区公告 文章来源:
唯有大姨妈不会弃我
2023年的卫生资格考试已经发布了考试的报考公告,考试的报名时间确定在了这个月的30日,考生们需要关注所在地区的公告内容,我在本文中为大家带来了广东省2023年卫生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安排通知,下面就来一起看看吧!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2〕1号),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4月15、16、22、23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承担,考试组织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工业信息化、保密、纪检监察、交通、电力等部门单位,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报考药学、护理、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职称者,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报考药(技)士者,具备中专、大专学历。
报考药(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具备硕士学位。
报考护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也可以参加护师考试。
(三)报考药(技)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
(四)报考护理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五)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七)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八)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名有关问题。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由报名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等规定的人员范围,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上述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九)其他相关规定。
1.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学历或学位证书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2.报名参加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3.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护理学初级(师)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2.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三)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工作要求,始终把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全平稳实施。
(二)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全面落实考试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的要求,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联系,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作弊等非法行为;密切关注考试舆情,有效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工作,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9〕826号)规定执行:初、中级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每人每科75元,纸笔考试每人每科65元。
(五)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务必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和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的具体考务工作部署,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六)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附件: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心软意味着失败
【 #护士资格证#导语】 考 网从佛山市卫生健康局获悉,2022年广东佛山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温馨提示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一、考场设置与考试时间 (一)考生应按照佛山市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考试当天须至少提前45分钟到达考场,准备“粤康码”“行程卡”备查,接受体温检测,备足医用口罩、一次性手套(人机考试考生)并按照相应要求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配合考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省考区防控指引,考生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广东省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电子纸质皆可),请提前准备。 (二)异地来(返)佛山市的考生,应提前查询了解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拨打0757-12345或者关注“健康佛山”“佛山疾控”公众号进行查询。 须达到参加公开聚集性活动的条件,才可参加考试等聚集性活动。如违反防疫要求,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将负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考生要提前在“粤康码”进行健康申报,早晚测量体温,自我观察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症状,出现异常的及时就诊,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后方可参加考试。 1.下列考生可以正常参加考试:“粤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以下)、行程卡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1)正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2)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或发生本地社区疫情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和省内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考生; (3)粤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 (4)不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广东省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5)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且通过行程卡判断近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 (6)其他不符合正常参加考试的情况。 三、考生出发前应再次检查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大陆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台通行证等,且与准考证上的类型、号码一致,处于有效期内),未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不能参加考试。 四、考试期间应全程佩戴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排队时请保持1米以上距离,进入试室前,工作人员检查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时考生应主动摘下口罩配合核验身份;机考时,为避免鼠标键盘交叉污染,考生需自行准备并全程佩戴一次性手套,进入机房前戴好。 五、考生进入校园后应在指定区域等待、休息和准备进场,应避免与在校学生接触,不得进入在校学生住宿、生活区域。 六、使用含醇消毒剂消毒过的区域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部分学校全校禁烟。 七、处于孕期的考生,其家属要在考场周边等待。 八、特殊注意事项 (三)佛山开放大学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河滨校区考场为纸笔考试考场,请考生注意本年使用“卷卡合一”的试卷形式进行考试,考生开始考试前收到卷、卡时,应检查卷、卡是否一致,如无问题应在卷、卡上填写个人信息、填涂有关区域、小心将答题卡按切线撕下。严禁考生私自互换答题卡,任何卷、卡不对应的情况皆会导致读卡成绩极低,考生私自互换答题卡将自行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附件1 考场规则 第一条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待查验。 第二条参加人机对话考试的考生请注意: 1.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2.禁止佩戴手表和携带任何文具进入座位。 3.答题时出现考试机故障等问题,请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第三条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需注意: 1.仔细核对本人准考证信息和座位贴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请立即报告。如考试开始后发现,以违纪违规论处。 2.除携带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以及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不得相互借用文具。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第四条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冒名*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第六条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七条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附件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令)(节选)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