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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故事无你无我
【 #执业药师#导语】 考 网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 2022年四川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得知,2022年四川执业药师考试时间、科目及大纲已公布,11月5日-6日举行考试,10月31日至11月4日打印准考证,具体详情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5日0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1月6日0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考试设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2)》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 可点此链接查看原文 ) 原文标题:四川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书里的剧情
执业药师准考证打印时间如下:
湖北,10月31日9:00至11月知辩6日14:00。
重庆,10月31日至11月4日。
贵州,10月28日至11月6日。
云南,10月31日起。
四川,10月31日至11月4日。
广西,10月31日至11月6日。
山东,11月模败1日至11月6日。
天津,11月2日至11月4日。
河北,10月28日-11月6日。
甘肃,11月1日至11月6日。
内蒙古,11月1日-11月4日。
浙江,10月31日至旦猛颤11月4日。
辽宁,10月28日9:00-11月6日24:00。
安徽,2022年11月2日16:00后。
新疆,考前一周。
新疆兵团,考前一周。
广东,10月31日9:00-11月4日17:00。
北京,11月1日至11月6日。
西藏,11月1日-11月4日。
陕西,考试前7日。
山西,11月1日-11月4日。
江西,10月28日—11月6日。
吉林,考前一周。
河南,10月31日9:00至11月6日17:00。
海南,10月28日-11月6日。
福建,10月28日起。
江苏,10月31日~11月6日。
黑龙江,11月1日-11月3日。
上海,11月1日10:00-11月4日16:00。
青海,11月1日9时-11月4日24时。
湖南,10月31日9:00 — 11月4日17:00。
宁夏,10月31日9:00至11月6日9:00。
以上内容参考:中公医考
君子执笔细点朱砂
2022年执业药师准考证打印时间是2022年10月31日9:00-11月4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准考证打印截止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一、执业药师准考证打印流程:
1、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找到【准考证打印】入口,点击进入。
2、进入准考证打印界面,选择“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3、选择【执业药师】考试选项之后,会出现【温馨提示】,点击确定。
4、进入页面,按要求填写信息:选择报名省份、填写姓名等,点击确定。
5、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
二、执业药师考试有关事项:
1、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2、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题本、题卡,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4、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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