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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战女将
5年。护士首次取得执业证书之后,必须在五年到期之前进行护士证延续注册,如果不延续,那么过期一天也算是作废的。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一、《护士执业证书》过期了,要分两步办理;第一、需要注销。第二、再重新注册。二、注销护士证需提交材料:1、注销申请书;(1份)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3、材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1份)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三、重新注册:应按“首次注册”提交材料提交: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4、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1份)5、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6、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1份)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8、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附审核表右上角上);9、材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1份)1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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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证过期没注册就不能使用。按照规定,护士证必须在五年有效期满之前完成注册,如果不注册的话,就失效了。
逾期提出申请注册的,除提交为卫生局正常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也就是说不需要重考,需要补足一定的材料并接受三个月的培训。具体所需材料以医院和当地的市级卫生局规定为准。
扩展资料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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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证有效期是5年,5年之后需要重新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执业的法律凭证,护士执业注册的过程和注册后核发《护士执业证书》以及后期对护士以及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的管理是我国相关卫生部门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护士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对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减少医疗事故有重要意义。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成功后方可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士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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