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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韵泪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二)《医师资格证书》;(三)《医师执业证书》;(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散落的奢求
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首先新《医师法》沿用了旧《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的规定,即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但同时增加了两种情形,即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以及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新《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新《医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时,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新《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延续了近年有关多点执业政策,与新《医师法》第十八条相配合,为大医院的专家来到基层医院或社会办医疗机构,方便百姓就医,实现医疗资源的有效分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对医师不按注册地执业的,也规定了违法责任。新《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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