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4
浏览数
13022
浪猫归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201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离申领日期12个月以内取得的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申领国家补贴,最高可领2000元。补贴申领流程人社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技能提升补贴的具体审核程序:01 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02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03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04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注意:具体可领取补贴地区和可领补贴数额,请大家以当地官方通知为准!
理智冷静
一般情况下,各地的执业药师证书领取工作会在考试第二年的2、3月份左右陆续开展, 每个地区的领取时间不一样,有的地区会到6、7月份才开始发放。领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提供近期免冠彩色一两寸照片一张(贴在登记表上)。准考证或考生可能需要打印成绩单(在本网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多个学历者需提供自工作起至考试之前所有学历证书)填写完整并由单位加盖公章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1份(必须用A4型纸张,按要求填写)。其他符合免试条件的相关原件及复印件。
离情正苦
【导读】众所周知,执业药师的含金量在整个医药行业都是首屈一指的,通过执业药师考试可以说是非常的不容易,不过在考试通过后,考生也不能掉以轻心,真正的考验才刚刚开始,相信很多已经通过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都想要知道执业药师证书什么时候可以领,执业药师证书领取方式有哪些吧?因此 小编特做了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证书领取注意事项的整理。一起来看看吧!执业药师考试全科合格者,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领取证书时间一般是在次年3、4月份开始,具体的发放时间和领取地点,需要依照地方情况而定。所以最好是要以当地人事考试网或人社局网站发布的证书领取通知为准。执业药师证书领取方式一般情况下分为现场领取和邮寄领取,各位考生视情况选择领取方式。证书领取注意事项1、个人领证: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驾驶证等);2、他人代领:需携带经办人及被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3、因为疫情影响,大部分地区都可申请证书邮寄方式,具体以当地领取通知为准;4、各级考试考务机构应尽到告知义务,通知考生按要求及时领取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未按时领取的,由相应考试考务机构代为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按相关规定统一销毁,资格证书统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证书印制企业销毁。常见问题Q&A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是否一定要进行注册?问: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是否一定要进行注册?答:当执业药师考试合格之后,有关部门会发放执业药师资格证。若是想从事药品相关行业,则必须进行执业注册。拿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若不从事执业药师工作,可以先不进行注册,若要从事此行业,则必须进行注册。资格证书是永久有效,不注册不会作废!当需要以药师身份上岗执业,就需要先注册执业药师,但是几年以后想注册的时候,注册部门可能会要求出示考取证书后的继续教育证明。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送的关于“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证书领取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很多小伙伴问执业药师怎么复习才能顺利通关,小编认为做好备考计划,夯实基础,有条不紊的进行备考,自信且有理由相信自己,一定会通过考试的。
调妓
可以采取现场领取或者邮寄,具体以各地人事考试网或人社保局发布的领取通知为准。一般每年的证书领取时间为次年的3月左右开始陆续发布通知进行证书领取,但是各地区领取时间各不相同,有些地区在6、7月份也在陆续进行证书领取。扩展资料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第三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第四条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第五条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第六条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