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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用七天忘用七年
法律分析:申请人机构在护士电子化注册机构端登录审核护士首次注册资料后,确认提交注册机构端注册并打印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审核表完成后,申请人向注册机关窗口递交护士首次注册纸质材料, 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资料后,进行查验、审核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法律依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人员证明。(三)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四)经营场所证明。(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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