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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药士的岗位职责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中药士岗位职责 1.在药房主管的领导下开展药房相关工作; 2.培训合格后上岗,有药房工作经验者优先; 3.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请领、分发、保管、采购、报销、回收、下送、登记、统计和药品制剂与处方调配等工作。 4.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管理毒、麻、限剧、贵重药品,严防差错事故。 5.经常检查和校正天平、冰柜等设备,保持性能良好。 6.为顾客提供信息咨询、用药指导等工作; 7.定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 8.服从安排,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中药士岗位职责 1.协助店铺管理人员达到营运流程规定的执行标准以满足顾客需求。帮助店铺达成预算及销售目标; 2.营业员的工作表现应与公司企业文化及职位能力要求相符,以帮助店铺创造高士气和高效率。 3.定期检查相关中药,确保中药质量良好。 3、中药士岗位职责 1.负责门诊处方的调配、发药、划价等工作; 2.能够尽快熟悉并掌握药价以及发药的操作流程,严格掌握药品价格,确保发药、划价准确无误,严格遵守核对制度; 3.认真做好药品、疫苗的日常维护、效期管理及验收等工作; 4.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汇报; 5.严格执行药房处方及采购、验收登记制度,月底配合财务做好盘点工作; 6.保持药房清洁卫生,药品排放整齐。 4、中药士岗位职责 1、在药剂师科主任的指导下,负责中药调配等相关工作; 2、了解和掌握医院药品供应、摆发、保管和质量等情况,协助科主任制定药品采购供应计划; 3、经常深入临床,与医护人员沟通药品应用情况,保证临床安全合理用药; 4、特殊药品和贵重药品的管理。 5、中药士岗位职责 1.医院根据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配药。 2.核对药方、发药、煎药。 3.负责药品的验收、质保、养护、库存等工作。 4.为患者提供信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调配等专业工作。 篇二:药士的岗位职责 医院药士(中药士)岗位职责都是什么? 可参考一下下面: (一)在药剂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请领、分发、保管、采购、报销、回收、下送、登记、统计和药品制剂与处方调配等工作。 (三)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木断改进药品供应工作,检查科室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四)担负药剂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指导。 (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管理毒、麻、限剧、贵重药品,严防差错事故。 (六)经常检查和校正天平、冰箱、干热灭菌器及注射液过滤装置等设备,保持性能良好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篇三:药士岗位职责 一、在药剂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请领、分发、保管、采购、报销、回收、下送、登记、统计和药品制剂与处方调配等工作。 三、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木断改进药品供应工作,检查科室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四、担负药剂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指导。 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管理毒、麻、限剧、贵重药品,严防差错事故。 篇四:药剂师(中药师)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管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请领、分发、保管、报销、回收、下送、登记、统计等工作。 3、指导和参与药学服务,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和适宜,提高药物治疗效果,规避药品不良反应和减少药品不良事件的发生。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管理毒、麻、精神、贵重药品,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严防差错事故。 4、参与药品的养护,保证配发的药品质量合格,安全存放;防止霉烂、变质、过期;经常检查和校正天平、冰箱等装置与设备,保持性能良好。 5、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不断改革药品供应工作。检查科室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6、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指导药剂士、调剂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 - 篇五:中药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 中药房负责人岗位职责 1、本岗位工作应由取得主管中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熟悉国家有关药政法规和药品管理、调配业务,并能解决药品管理、调配等技术问题。 2、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中药房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各种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指示,认真贯彻执行药政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向科主任汇报本室人员的思想及工作情况。 3、指导本室人员工作,并参加中药调配工作,确保药品及配方质量。抢救危重病人时.应主动配合临床。 4、及时了解中药市场供应和本院中药消耗情况,协助中药库房编造中药预算采购及计划。主动向临床科提供药物信息,及时处理积压药品。 5、负责毒、贵重药品的调配、保管、统计等工作。 6、负责月工作量的统计及报表工作。 7、组织本室人员业务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科研工作。 8、负责本室人员的考勤、卫生及安全工作。 (二) 中药房配方人员岗位职责 1、本岗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中药士或药剂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在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技术人员的指导。 2、中药处方调配:一般应由两名中药师(士)同时进行,一人配方,一人负责审方核发。如只有一人独自配方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程序(即审方一配方一核方)进行,加强自我校对,严防差错的发生。 审方:接到中药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前记和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医生签字、日期等是否正确完整有无禁忌。如有疑问及时与医师联系,应请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配伍缺药应请医师更换药物,药剂人员不得自行更改处方。 配方:配方前应检查衡器的灵敏度,配方时要全神贯注,不得直接用手估量抓药调配;毒性中药、贵重药物要用天平称量。处方中需加工炮制的药物应符合 要求;包煎的.药物应装入布袋;须冲服、烊化、先煎后下的药物应分别包装,大块、坚硬的药物应捣碎后调配。 核方:处方配好后,应将处方药名与实物一一核对,并在处方上签名,交校对人复核。校对人进行感观检查,进行二保(保证质量、保证安全)、三查(查处方、查用法、查禁忌)、四对(对药名、对实物、对分量、对剂量),核对无误后在药袋上写明煎法及服法,将中药交病人或煎药室,核对中如有错误应查明原因,立即纠正。毒性中药的调配,要严格审查处方,内服和外用剂应严加区别,称量准确,单独分包,交待使用方法。 3、发药:在门诊发药时要核对取药人姓名并将煎法、服法、禁忌及有关注意事项交待清楚。 (三) 中药房煎药人员岗位职责 本岗位工作应由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人员担任。在本室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2、煎药用具可选用砂罐、搪瓷罐、不锈钢锅等;热源常用煤气、砂浴、蒸汽、电等。 3、根据气温和药性,一般先将药材入罐用冷水浸渍2h以上,然后煎煮并掌握好火候(开始武火,沸腾后用文火维持),不断搅拌翻动。 4、煎药时间:一般药材20~30min;解表药及质轻的中药15~20min;滋补药及质重的中药30~60min。根据药性掌握好先煎、后下、包煎、烊化等方法,以保持药性。煎药次数一般2次,最好两次煎药量共250mL_为宜;药液过多应蒸发浓缩。 5、煎药采用二联单,药罐、药瓶标记相一致,避免差错。盛药瓶每次用过后要清洗干净、消毒后再用。煎药罐内的药渣一般应留样8h(待病人服药后)再倾倒。 6、建立“煎药、送药登记”。每天做好煎药前后的登记核对工作。送往科内的药应由护士验收并签字,便于查对.防止差错。登记内容为:科别、床号、病人姓名、服药起止日期、医师、配方药师、煎药人、送药人、签收护士等。 7、煎药室应保持清洁、卫生。每天煎药工作完毕后应清除积水、擦拭台面、处理好药渣,检查水、电、气开关,做到安全。 (四) 中药房保管员岗位职责 1、本岗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药剂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在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技术人员的指导。 2、中药房除应符合库房的一般要求外,应特别重视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等安全工作;保管人员必须掌握各种药材的变异特点,如易生虫、泛油、变色、变味、溶化怕热、潮解风化及需特殊管理的毒药、易燃药、名贵药、鲜药和盐腌药等;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好保管养护工作。 3、中药的入库验收,除对规格、真伪、优劣等全面检验外,还应检验是否虫蛀、霉变、水分太小、色泽气味、走油、潮解、风化、有无渗漏水渍、包装有无破碎、重量是否相符、封签是否完好等。 4、中药材入库后,可用木制、白铁皮药箱和陶瓷容器或麻袋保管。中成药及中药材应做到账物相符。 5、库内严禁烟火、会客、存放私物。库内人员离开时,必须关好门、窗、水、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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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烫火炉"原则与医院制度建设: 制度规范是医院的"法",是"烫火炉"。"烫火炉"的主要原则体现在:不碰不烫、一碰即烫、谁碰烫谁、哪碰烫哪这四个方面。 1、不碰不烫:不容忍一点点的疏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2、一碰即烫:违背了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处罚。(降职、降薪、开除) 3、谁碰烫谁:绝对一视同仁,制度规范无差别对待。 4、哪碰烫哪:制度不搞诛连、迁怒、对事不对人、惩罚适度。 二、规章制度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医疗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岗位责任制 第一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共19章) 第一章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章医德规范要求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四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章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硬件的使用管理 第七章办公用品的管理 第八章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九章药品采购制度 第十章药品、物品、器械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物资、库房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员工的住宿、交通制度 第十三章 食堂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车辆服务制度 第十五章 维修组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章 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七章 卫生、清洁制度 第十八章 洗衣房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 咨询中心的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1、服务理念:患者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用亲情服务,用爱心施术。 2、仪表、仪容:美观、整洁、大方、得体。 3、服务语言: (1)称谓:按职业、职位、统称。 (2)要尊重患者和患者家属;吐字准确(讲普通话);要有情感性,快慢适中;要有保护性(注意患者的隐私、缺点)。 (3)常用的谦语。 (4)禁忌的语言:推理性的语言,顶撞性语言,伤害性语言。 4、行为规范: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严于职守,认真工作。 (3)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4)打电话时,要时间适宜,一般不得超过3分钟,语言简练。 5、劳动纪律:按时上岗,工作时不准干私活,不能串岗、换岗、离岗、聊天。 6、职业纪律:医务人员书写要符合要求,不能乱开证明文件,不能开展特殊医疗服务,不能随便评价他人的医疗技术,不能私收财物,不能私自转院,不能推荐药品、生活用品、保健品、办公用品等。 7、安全守则: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 医疗工作制度(共44章) 第一章 行政总值班制度 第二章 病例书写制度 第三章 查房制度 第四章 查对制度 第五章 医嘱制度 第六章 会诊制度 第七章 转院、转科制度 第八章 病例讨论制度 第九章 病房管理制度 第十章 护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章分级护理制度 第十二章护理文件书写 第十三章护理差错事故登记 第十四章值班、交接班制度 第十五章消毒、隔离制度 第十六章处方制度 第十七章病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差错事故登记报告纠纷制度 第十九章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第二十章探视陪伴制度 第二十一章 病人出入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章 赔偿制度 第二十三章 抗生素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章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医院感染登记报告制度 2、监控示意图 第二十五章 门诊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章 治疗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章 注射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章 换药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章 腹泻病门诊工作制度 第三十章挂号室收费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章 急诊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章 抢救室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章 麻醉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章 理疗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章 检验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章 功能检查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章 住院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章 手术室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章 药剂科工作制度 第四十章供应室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章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章 放射科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章 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章 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 岗位责任制(共52章) 第一章 院长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 业务副院长的岗位职责 第三章 办公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第四章 首诊医师负责制 第五章 三级医师责任制 第六章 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七章 挂号员、收费员岗位职责 第八章 临床科主任岗位职责 第九章 临床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岗位职责 第十章 临床主治医师岗位职责 第十一章 药剂科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二章 中药师岗位职责 第十三章 药剂士岗位职责 第十四章 检验科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五章 主管检验师、士岗位职责 第十六章 放射科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七章 放射科医师、士岗位职责 第十八章 理疗科医师、士岗位职责 第十九章 功能检查科医师、士岗位职责 第二十章 麻醉医师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章 住院医师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章 门诊部护士长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章 门诊护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章 门诊注射室护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章 手术室护士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章 治疗室医护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章 病房护士长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章 病房护士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章 供应室护士岗位职责 第三十章 急诊室护士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章 巡回护士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章 洗手护士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章 器械护士岗位职责 第三十四章 病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五章 计算机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章 后勤保障部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章 汽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章 厨师岗位职责 第三十九章 洗衣工岗位职责 第四十章 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一章 保安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二章 导医岗位职责 第四十三章 库管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四章 医疗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章 人事科科长岗位职责 第四十六章 人事科干事岗位职责 第四十七章 医院感染管理领导小组岗位职责 第四十八章 医院感染管理兼职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九章 医院质量管理小组岗位职责 第五十章 医院医疗事故签定小组岗位职责 第五十一章 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第五十二章 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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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标准控制,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执业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三条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度、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品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十年; (二)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获药学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医药管理局及省级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的执业药师考试及格名单向考试合格者核发资格证书,并通知其到当地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注册。接到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三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的执业药师,由省级医药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 第四章职责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药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条凡各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部门,均应配备执业药师负责有关业务工作,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医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药学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部门领导的决定或意见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执业药师岗位工作规范,对必须有执业药师上岗的关键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须有执业药师任职的岗位,必须由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充任。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执业药师的上岗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对违反工作岗位规范者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现已在须有执业药师任职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另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取执业药师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收回其证书,并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执业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由主管的医药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职检查; (四)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执业药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一条注册管理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中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应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同时也获得主管药师技术资格。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职务。 第三十三条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担任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在本规定发布以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是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四条军队系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人事部。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