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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精神和《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原市卫生局经请示原卫生部,成为试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试点城市,制定了《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按照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调动医师执业的主动性,有利于促进区域间、机构间人员和技术交流,有利于更好地统筹调配本市医疗卫生资源,对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诊疗技术水平,促进其科学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本市医疗资源分布不尽均衡、配置不尽合理的问题,在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和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试行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截至2014年5月,本市共计有1993名医师办理了多点执业注册,执业范围涉及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 多个专业。办理多点执业的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以公立三级和二级医院为主,第二执业地点以民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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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2011年原卫生部又发出通知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鼓励医务人员到基层和农村地区执业。2011年3月起北京开始实施《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符合条件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经注册,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2014年12月,邓开伯教授在北京慈诚医疗开设工作室,试行医师多点执业,引起业界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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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