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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逝漫长的流年
可以为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缓解城乡卫生人力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实现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协调、快速发展,卫生部、财政部决定在我省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依据《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卫联发[2010]33号)文件精神,省卫生厅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55名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组织及原则招聘工作由吉林省卫生厅统一组织,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招聘单位及人数此次公开招聘执业医师共计55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详见《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三、招聘对象及范围招聘执业医师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在编职工不属于招聘对象。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四、招聘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医药卫生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立志扎根农村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四)身体健康;(五)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执业医师,身体健康,胜任乡镇卫生院工作者,经档案存放单位同意,可作为招聘对象。五、服务年限及工作内容(一)服务年限:5年(二)工作内容:开展注册执业范围内的临床、口腔、妇产科、中医工作;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六、相关待遇(一)服务期间,中央财政对招聘执业医师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用于招聘执业医师的工资收入。(二)招聘医师在服务期间,符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申报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鼓励和支持招聘执业医师参加各类业务培训、进修和短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招聘执业医师的5年聘任期内,应优先安排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或培训。七、招聘程序及方式(一)自愿报名。个人登录省卫生厅网站,下载打印《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参加现场资格审查。(二)资格审查。各地区报名人员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免冠照片3张、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现实表现证明,于7月20日前报送到招聘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市(州)卫生局汇总后于7月25日前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复审。省外报名人员将个人资格审核所需材料复印件及《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三份于7月25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至吉林省卫生厅人事处。(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邮编:130051)(三)考试考核。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招聘市(州)、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和有关医疗卫生专家组成考试考核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试考核,择优选择应聘人员。考试考核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病案分析等。考核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资格条件等。考试考核的具体内容由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定。(四)体检。考试考核后,省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定本地区二级以上较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在面试结束后一周内,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等额人员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未按时体检的,按考试考核顺序依次递补。(五)公示监督。体检合格者名单,在“吉林省卫生厅网页”及市(州)卫生局网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拟服务乡镇卫生院名称、原工作单位(医疗机构名称、在职或退休)等和监督电话,公示期为5天,接受社会举报。(六)确定人选。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并统一出具招聘通知。招聘执业医师接到招聘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直接到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到。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七)签订合同。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与招聘执业医师办理聘用手续,同时按有关规定与招聘执业医师签订《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签章、签名生效,聘用期限为5年。聘用合同一式5份,省、市(州)、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和招聘执业医师各一份。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聘用合同的各项约定,并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招聘执业医师应自觉接受管理,服从单位项目安排。(八)集中培训。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时间1至2周。(九)注册上岗。用人单位负责办理招聘执业医师的执业注册手续。根据项目需要,经应聘执业医师同意,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可调整服务者服务岗位。服务岗位调整后,应及时签订新的项目聘用合同,并逐级上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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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甲 方(用人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月。本合同至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_____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了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或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克扣或者无帮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以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解除乙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乙主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不低乙方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会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